案例:曹某是河北人,早年在東北當兵,來深圳幾十年了,退休后做水果生意有了一些積蓄。
2007年其老伴過世后,他和女兒、女婿一起居住。后來由于生活中的摩擦,曹某決定搬到自已買的房子中一個人住。2010年7月,曹某結識了黑龍江雞西人王某娟,他們覺得很投緣,兩人于同年10月同居。得知他與王某娟同居后,同住一個小區的女兒沒有明顯反對。2013 年初,曹某和王某娟打算結婚,于是找女兒討要自己存放在女兒處的戶口本,遭到了女兒女婿的嚴詞拒絕,原因是女兒認為王某娟是為了父親的財產而和父親結婚。因此她反對二人結婚。在四五次討要未果后,曹某將女兒起訴至當地法院,討要被扣的戶口本、房產證、醫保證等。
南山律師談子女有權利干涉父母再婚嗎?" src="/uploads/allimg/210702/1-210F2115431610.jpg" title="南山律師談子女有權利干涉父母再婚嗎?" />
那么,曹某的女兒是否有權干涉父親再婚嗎?
南山婚姻律師解析本案涉及老年人再婚自由的問題?;橐鲎杂?,是指每個人都有對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決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強制的權利。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再婚是老年人的合法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人無權干涉。
我國《婚姻法》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結婚必須經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又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所以,本案中,女兒對老父再婚不僅極力反對,而且扣留父親的工資卡、醫療證、戶口本來阻止父親再婚,嚴重地侵犯了老人的權益,不僅不符合社會道德要求,同時也是一 種違法行為。老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作為子女來說,應當對父母的再婚給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
索引:《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