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離婚已經不是去民政局辦理手續這么簡單了,會涉及到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以及孩子撫養權、撫養費的問題,所以導致一些原本之前還很恩愛的夫妻,最后法庭相見,南山區婚姻律師最近代理了幾起關于離婚糾紛的案件,把它們分享出來,希望對您所有幫助。
案件一:
案件簡介:
梁老師和李女士因感情破裂想離婚,兩人婚后育有一女,因年數尚小,分家后跟李女士住在一路,分家時期,李女士阻止梁老師探視女兒。除此以外,李女士提出風格梁老師名下的一套房產,并主意女兒由自己撫養,要求梁先生每月支付近萬元的撫養費,直至女兒滿18歲。多次與對方協商被拒后,梁先生到南山區婚姻律師尋求幫助。
南山區婚姻律師接收委托后,迅速整理了梁老師離婚案件的材料,關于本案的核心之一——登記在梁老師個人名下的一套房產,她主意,該套房雖然是婚后購置,然則從梁老師提交的銀行流水等證據能夠證實,購房款首付、中介費、稅費及還貸資金來源非常清晰,均來自梁先生的母親,梁先生和李女士并未支付任何款項,李女士也提交不出任何證據證明夫妻二人對該房屋有任何的付款行為。
而且,從梁老師提交的招商工資卡流水能夠看出,梁老師每個月認為到賬后,及時將其支出轉至李女士賬戶內,本人連基礎的生存用度都沒有留存,底子沒有能力支付房屋貸款。李女士的少數幾筆轉賬也只是用于梁先生支付日常的生活費用。在兩次庭審過程中,李女士對于房屋購買情況、每月還貸情況也均不知情。
南山區婚姻律師表示,確認屋宇所有權歸屬,不能簡單地以獲得房產證的時候是不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來判別,還應綜合屋宇所有權登記情形、購房資金起源、性質等要素作出判別。依據《婚姻法說明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該房屋為梁先生的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院同意了南山區婚姻律師的想法,屋宇屬于梁老師個人的財富,不予分割。張律師為梁先生保住了房產,并爭取到了每個月對女兒的探視權和合理的撫養費。
案件二:
孫女士和祁老師離婚時,育有二女祁大妹和祁小妹,和談商定祁大妹由孫女士扶養,祁小妹由祁老師扶養。登記在孫女士名下的一套房產,在簽離婚和談的時間商定歸兩個女兒共同所有,各占50%份額,房屋剩下的貸款由孫女士和祁先生共同承擔,各承擔50%。三個月后,兩人重新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這套房產歸孫女士一人所有。
離婚后,孫女士為了將房產平分給兩個女兒,將該屋宇發售,然后用賣房款重新置辦了兩套新居。祁老師曉得后屢次向孫女士索要房款,均被孫女士拒絕。最后祁先生一紙訴狀將孫女士告上了法庭,無奈之下,孫女士來南山區婚姻律師尋求專業的幫助。
南山區婚姻律師整理了案件的材料,根據第二次簽訂的離婚和談,孫女士有權處置和售賣該房產。而祁先生以簽訂的離婚協議為依據,起訴孫女士出售房屋系違約行為,并要求孫女士賠償售房所得款的50%及利息的主張,證據并不充分。
南山區婚姻律師發現,祁老師盡管對新買的兩套房都登記在祁女士名下不滿,底子緣故緣由也是為了保住孩子的房產。因而她屢次與兩邊當事人相同,終究兩邊商議殺青同等,將孫女士換購的兩套屋宇待祁大妹和祁小妹年滿18周歲后,十日內分別過戶到兩個女兒名下,避免在女兒未成年時另一方私自將房屋處理另作他用。雙方都對南山區婚姻律師的協調結果很滿意,南山區婚姻律師的專業水準和溫暖耐心的工作態度更令孫女士感動,特送來錦旗表示感謝。
南山區婚姻律師表示,關于離婚時想要將房產留給孩子的怙恃們,想確保房產在孩子名下,最佳的設施是在離婚前就將房產過戶到孩子名下,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案件三:
劉先生和雷女士成親7年,婚后育有一子劉小弟,跟著在事情生活、子女撫養和贍養老人方面不同越來越大,兩人抉擇離婚,但是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方面無法達成共識。
南山區婚姻律師發現,本案的爭議核心在于房產分割及歸屬,以及撫養費數額。雷女士請求現有房產歸本人所有,孩子由本人撫養,并要求劉先生支付每個月16000元的撫養費,直至孩子滿18歲,一個月只能探視兩次。
雷女士請求歸本人所有的房產,是劉先生婚后出資置辦,登記在雷女士名下,由劉先生還貸,婚后家庭開支也始終由劉先生擔負。然則,為了更好地照顧幫襯女方和孩子,劉先生做出退讓,對屋子不進行分割,而是歸到雷女士名下,雷女士根據房屋目前的市值給我方當事人房屋折價款即可。
為給我方當事人爭取到正當的撫養費,南山區婚姻律師和對方進行了多輪商議,并在庭審頂用兩邊當事人的少量銀行轉賬記載,向法官展示了我方當事人對家庭和子女的進獻,終究為劉先生爭奪到了正當的撫養費,從女方請求的16000元降至每月4500元,一個月可探視孩子四次。除此以外,我方當事人名下的取款,基金,有價證券等歸本人所有,免于分割。雙方達成調解離婚。
案件四:
劉女士和張先生成親多年,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兩人生存習性相差較大,致使夫妻感情破碎,劉女士第一次到法院起訴離婚,張先生不同意離婚,法院沒有判離。最后,劉女士委托南山區婚姻律師,希望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順利離婚。
南山區婚姻律師接到案子后,了解到劉女士的首要訴求是離婚并爭奪孩子的撫養權。考慮到劉女士的經濟前提普通,楊律師希望盡量幫她多爭取財產和孩子的撫養費。
張先生的月薪在10000元-15000元之間,然則每月只愿意付1000元的撫養費,并表示假如他有探視權能夠再加1000元。劉女士急于離婚想要讓步,南山區婚姻律師攔住了她,庭審完結后向法院請求調令,去張先生的公司考察其實在的人力支出,并跟對方當事人進行了兩個小時的庭后調處和協商事情。楊狀師的多方起勁得到了報答,張先生自動聯系楊律師,表示撫養費每個月給3000元,并一次性付給劉女士10萬元的生活補助款。
案件五:
何女士和胡先生經人介紹我們認識到了結婚,婚后不久何女士就懷孕了,懷孕期間,何女士可以發現胡先生出軌,與單位女同事在外租房同居。何女士提起了我國離婚法律訴訟,但是在企業財產分割上兩人之間出現一些分歧,為了能夠保住自己的財產,何女士委托南山區婚姻律師提供保障他們自己的權益。
賀女士的訴訟持續了一年半,當時正值一場流行病暴發之際。 在疫情期間,南山區婚姻律師前往男女同事居住的房產、居委會和派出所取證。 胡先生和何女士分別出資180萬元和150萬元購買了這對夫婦婚后購買的一套房產。胡先生認為他比何女士多,房子應該歸自己所有。 我們認為胡先生是錯誤的一方,房子應該歸何女士所有,折扣價格應該適當降低。 至于兩人在婚姻中購買的債權,何女士也應多分。
最后,法院下令解除婚姻關系,認定胡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多次在外開房,經常光顧女同事的住所,認定胡先生婚外情屬實,離婚訴訟中的過錯應充分考慮并體現在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民法院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的法律原則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按照性別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照顧無辜當事人、尊重當事人意愿、便利生產生活的原則,合理地處理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法院下令多發性硬化癥。他擁有這對夫婦結婚后買的房子。何女士向胡先生支付了90萬元的折扣,并獲得了婚姻債務的70% 。何女士對判決非常滿意。
南山區婚姻律師希望大家都能有個幸福美滿的婚姻,但如果真的走到離婚那一步,可以找到南山區婚姻律師進行咨詢,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順利離婚。
離婚后,一方索要夫妻共同財產, | 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 |
南山區婚姻律師告訴你婚前全款買 | 南山區婚姻律師在線解答:夫妻離 |
南山區婚姻律師講解離婚后房產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