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婚姻關系愈來愈不牢靠,尤其是最近這段時間,到律師事務所咨詢離婚后房子如何分割的人絡繹不絕,為此,南山區婚姻律師根據用戶經常咨詢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寫了一篇文章,分享給大家。
夫妻雙方離婚時如何分割房產, 可分為以下6種情況: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置房子, 且付清全部房款, 婚后在房產證上“加名”
婚前一方領取全款購置的房子, 為其婚前財產, 即便婚后獲得產權證, 該房子依舊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 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婚前或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擁有房產的一方, 將房產贈與另一方, 在房產證上加署配偶的名字時, 該房屋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二、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假如沒有進行分外商定, 雙方婚后用配合財產購置的房產屬于夫妻配合財產, 離婚時通常均等分割。但當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時, 另一方可能面臨一定的風險:夫妻一方私自賣房, 符合“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法定條件時, 即為有效。
三、 婚前一方購置房子, 婚后共同還貸
結婚前, 夫妻一方以小我私家個人財產付取首付款并存款, 婚后用夫妻配合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 離婚時房屋歸屬于購買房屋的一方, 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四、一方父母出資給子女購置的房屋
無論是婚前仍是婚后, 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的房子, 產權掛號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 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五、雙方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
雙方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子, 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根據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假如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 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六、 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 另有子女的名字或父母的名字。對此, 法院平日不會將其自動追加為第三人, 而是依據當事人的請求, 采用以下處理:對房子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中止審理案件, 根據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的判決結果, 分割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
看了2021年新婚姻法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割的六種情形后,如您還有不懂的問題,歡迎咨詢南山區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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