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和其他性犯罪是所有罪行中減員率最高的罪行之一,考慮到受害者必須克服大量的障礙才能獲得定罪,這一點并不令人驚訝。從對犯罪者的依賴,到對犯罪者的恐懼;再到知道你將不得不在審判中敘述你的經歷的恐懼:受害者最不需要的就是知道自己的拒絕可能被發現。盡管像Reece這樣的作者的論點不盡如人意,但大赦國際已經表明,強奸的神話仍然普遍存在,而且沒有采取足夠的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內政部審查報告《設定邊界》將其描述為 "拼湊的規定",關于性犯罪的舊法律是一個陳舊和歧視性要求的大雜燴。盡管法院逐步進行了修改,但關于同意的法律卻特別混亂。2003年《性犯罪法》(SOA)試圖澄清法律,雖然制定了一些詳細的規定,作為陪審團和法官的指南,但仍有許多地方需要改進。在一個拼命想擺脫過時的強奸神話的社會中,在決定所有性犯罪糾紛中最核心的問題之一時,留給了陪審團太多的自由裁量權:同意。
從歷史上看,法律沒有對同意進行定義。R訴Olugboja案是唯一一個對同意問題提供真正指示的案件。在這個案件中,人們發現,這個問題本身應該留給陪審團,并賦予其普通含義,只要求法官指導陪審團了解 "真正的同意 "和 "單純的服從 "之間的區別。根據《社會保險法》,同意現在被第74條定義為通過選擇而同意的能力,并有做出該選擇的自由和能力。在進一步討論之前,我們已經可以確定這種定義的明顯問題。Temkin和Ashworth批評說,"自由 "和 "能力 "這兩個詞的使用具有哲學上的復雜性,"不適合刑事司法的需要"。這些詞不能被用來包括完全的自由或選擇,并且隨后嚴重依賴于環境:例如,對宗教或社會自由的限制是否可以否定原本有效的同意?在Finch和Munro進行的一項實驗中,人們進一步發現,陪審團對這些詞的解釋很糾結,特別是在自愿醉酒方面,這個問題我們將在后面談到。他們指出,《社會保險法》中的變化有可能實際上證明在同意方面是多余的:例如,在R訴C一案中,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癥的28歲婦女給法院帶來了嚴重的問題,導致一審定罪,隨后被上訴法院撤銷,并在上議院發現,由于能力的波動性,對陪審團的定義不夠充分。因此,這樣的條款對陪審團的解釋是開放的,使同意的問題仍然對陪審團有偏見。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性犯罪審查建議,應該......列出不存在同意的情況的非詳盡清單,澳大利亞一些州采用了這種方法。其目的是作為 "向法院和整個社會明確指出性活動不可接受的情況"。這種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被第76條中的詳盡清單所復制。然而,由于感到這條規定過于嚴厲,第75條中列出了更全面的情況:可反駁的推定。我們將從第76(2)條中的結論性推定的詳盡清單開始。在被告 "在相關行為的性質或目的方面故意欺騙投訴人;或被告通過冒充投訴人認識的人故意誘使投訴人同意相關行為 "的情況下,將推定缺乏同意,而該行為的犯罪意圖,即被告不相信投訴人同意該行為,將被表明得到滿足。在R訴Williams案中,有一個最明顯的關于行為性質的欺騙的例子:在這里,一位歌唱老師告訴一個16歲的女孩,他正在幫助她進行 "呼吸練習",而事實上他確實強奸了她。R訴Jheeta案也是這方面的一個關鍵案例,因為它討論了哪些欺騙行為可以或不可以計算在內。LJ法官提出了一個建議,即陪審團將對這一條款進行狹義的解釋,因此,欺騙行為僅指與他們所從事的行為非常不同的行為。例如,在Jheeta案本身中,被告僅根據第74條缺乏同意的一般定義而被認定有罪,而不是根據第76條。這是由于原告知道他們在進行性交,盡管她認為這樣做是在執行警察的命令,以防止被告自殺,否則將面臨罰款。
關于冒名頂替的推定也有限制。冒充者本身不能是任何人,否則,我們在電視上看到的許多冒充電影明星勾引女性的Lothario角色都會構成犯罪。該人必須是投訴人認識的人,而且投訴人必須是故意被冒充的人誘使同意的。這是一份限制性清單,沒有辦法反駁這種推定。這就產生了與《歐洲人權公約》(ECHR)第6(2)條(無罪推定)的兼容性問題,并很可能解釋了議會為什么不愿意進一步擴大該清單。如果為合法目的服務,有正當理由,并且是對該目的的相稱反應,則可以喪失無罪推定的權利。正如Card所指出的,在上述情況下,陪審團認定被告無罪幾乎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失去第6(2)條可能是合理的。然而,從現實的角度來看,在個人因殘疾而無法表達同意的情況下,或者在被告造成了某種物質的施用而使同意無效的情況下,哪個沒有偏見的陪審團會認定被告無罪呢?可以說,議會在決定留下這么多可反駁的情況時過于謹慎。
證據推定要求舉出證據,以提出關于原告有效同意的問題,或顯示被告方面對同意的合理信念。這是一個特別困難的領域,并且經常受到陪審團偏見的影響,因為他們知道以前的性參與和圍繞自愿醉酒的可怕問題,以及個人性偏好。該清單包括暴力、暴力威脅、非法拘留、無意識、身體殘疾和導致申訴人服用某種物質而使其同意無效。赫林指出,這種可反駁的推定很可能被證明難以向陪審團解釋:例如,如果被告爭辯說,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是在這對夫婦和好之前發生的,導致對性交的有效同意。這是否足以反駁該推定?如果是這樣,那么這就很容易被推翻,從而為施暴者的重復犯罪敞開大門,只要他們在行為發生之前獲得了 "同意",無論多么不情愿。迫切期待著法院對 "舉出足夠的證據來提出 "的含義的指導。
本節中最有問題的方面也許是證明何時是自愿的行為。議會將所有這些問題留待反駁,以涵蓋諸如自愿醉酒,以及自愿受虐狂或拘留等時刻。有無數種情況,一個人可以被伴侶看作是在進行自愿的性交。然而,在這里我們發現一個問題:什么才算得上是對同意的合理信念?僅僅因為一個人以前經常同意傷害以獲得性滿足,并不一定意味著他們現在同意;僅僅因為某人自愿醉酒,并不意味著他們的醉酒舉止意味著同意。自愿醉酒是一個巨大的問題,因為它介于決定能力、無意識和物質的誘導之間。 2005年,大赦國際發現,三分之二被問及的人認為,喝酒的人對發生在他們身上的事情要負部分責任,包括陪審團成員、警察和檢察官。這種信念導致了R訴Dougal案中令人震驚的結論,即 "醉酒同意仍然是同意",根本沒有討論能力。R訴Bree案重新解決了這一平衡問題,得出結論認為醉酒同意仍是同意,但承認同意可能會在失去意識之前消失。Wallerstein指出,雖然這是一個正確的方向,但它還不夠深入。在這一決定之后,一連串駭人聽聞的案件在受害者醉得不記得自己的反應的情況下宣布被告無罪。這樣的立場不過是在宣揚強奸的神話;導致沃勒斯坦呼吁對法律進行大幅度的重新解釋,即 "當個人喝得很醉時,醉酒的同意不是同意"。
總之,必須發現議會在指導陪審團進行同意方面做得不夠好。由于沒有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并制定一個更全面的清單,議會為陪審團出現偏見的真正可能性敞開了大門。此外,雖然這不是一個詳盡的清單,但卡德發現還有一大堆其他經常發生的情況,從 "威脅解雇或經濟傷害,威脅非即時暴力,濫用權力關系和自我引起的對行為的性質或目的的錯誤",這些都沒有在《法案》中涉及。在這種情況下,檢方從一開始就有責任證明沒有同意和合理相信同意。在這種 "他說,她說 "的情況下,似乎無法想象陪審團應該得到比不完整的可能指標清單更多的指導,這些指標可能經常對當前的問題沒有任何指導意義。議會過于謹慎,使英國處于幾乎所有形式的同意都可能被反駁的境地,并將問題本身主要放在陪審團手中,而陪審團被幾個世紀的強奸誤稱所腐蝕,很可能對真相視而不見。 深圳南山區社保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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