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兩種主要途徑。行政復議屬于行政法律制度中的一種內部救濟程序,而行政訴訟則是一種針對行政機關不當行為的司法救濟程序。它們之間有以下區別,和深圳南山律師一起詳細了解一下吧。
一、定義和性質:
行政復議是指被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當事人就該行為提出申請,由同級或上一級行政機關對該行政行為進行重新審查的程序。行政復議是行政法律制度中的一種內部救濟程序,是在行政機關內部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途徑。行政復議的性質是行政程序性質,具有公共權力性質和行政法律關系性質。
行政訴訟是指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某一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者認為行政機關沒有履行其法定職責而致使其產生了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爭議解決程序。行政訴訟是行政法律制度中的一種司法救濟程序,是在法院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途徑。行政訴訟的性質是訴訟程序性質,具有法律關系性質和公民權利性質。
二、適用對象:
行政復議適用于已經作出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許可決定、行政強制措施等。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要求行政機關重新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行政訴訟適用于行政機關的某一行政行為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因行政機關沒有履行其法定職責而致使當事人產生了損失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裁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三、起訴時效:
行政復議的起訴時效為6個月。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未及時申請的,但未逾過6個月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的起訴時效為6個月。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視為放棄訴訟權利。
四、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復議決定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件,同被復議的行政行為一樣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遵守。
行政訴訟的法律效力是司法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對當事人和行政機關都具有約束力,行政機關不得無視或超越裁判結果,否則將面臨行政違法行為的指控。
五、救濟形式:
行政復議的救濟形式為撤銷、改變、確認原決定合法、補充、重新作出決定等。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程序獲得的救濟,是在行政機關內部解決爭議的解決方式,屬于行政法律體系內部的救濟方式。
行政訴訟的救濟形式為撤銷、變更、確認原決定違法、維持原決定合法、重新作出決定等。當事人通過行政訴訟程序獲得的救濟,是通過司法系統解決爭議的解決方式,屬于司法程序的救濟方式。
六、負擔證明責任:
行政復議時,行政機關對所作出的決定負有證明責任。當事人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提出異議后,行政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行政訴訟時,原告對被告的行政行為提出異議,原告可以就自己的權利主張提交證據,被告則有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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