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數量與民事案件總量相比占比不大,但上訴率、申請再審率居高不下,反映出對建筑市場基本情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特征及交易習慣、審判規律等認識尚不到位,辦案質量有待提升。在經濟新常態形勢下,因建設方資金缺口增大,導致工程欠款、質量缺陷等糾紛案件數量持續上升。人民法院要準確把握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調整建筑活動中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沖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經濟秩序。接下來就由深圳南山律師為您講解第八次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審理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關于合同效力問題
要依法維護通過招投標所簽訂的中標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應認定無效。對于約定無效后的工程價款結算,應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
二、關于工程價款問題
1、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改變工期、工程價款、工程項目性質等影響中標結果實質性內容的協議,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實質性內容享有的權利義務發生較大變化的,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
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但存在質量瑕疵,發包人適用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據實減少支付工程價款數額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簽約時價格信息、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出具的咨詢意見等徑行裁判,盡量縮減委托司法鑒定的次數和范圍。
三、關于承包人停(窩)工損失的賠償問題
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緩建的;施工準備不足,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隱蔽工程隱蔽前,承包人已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未及時檢查的,發包人應當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窩)工損失,包括停(窩)工人員人工費、機械設備窩工費和因窩工造成的合理利潤損失、資金占用收益、設備租賃費用等停(窩)工損失。
四、關于不履行協作義務的責任問題
1、發包人不履行告知變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術交底、完善施工條件等協作義務,致使承包人停(窩)工,以至難以完成工程項目建設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發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視違約情節,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裁判順延工期,直至解除施工合同。
2、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檔案備案等協作義務的,人民法院視違約情節,可以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賠償損失等。
關于施工索賠問題。施工合同當事人針對合同約定的索賠條款提出訴訟主張的,綜合以下因素審查:索賠是否在約定的索賠期限提出;索賠報告是否經監理人審核;是否舉示了證明索賠事件發生以及支持賠付請求的簽證等洽商記錄;主張因不可歸責合同當事人的索賠事件引起的索賠,當事人應當舉示己方無過錯證據,但索賠范圍限于損失補償和變更工期,不包括利潤。針對同一損失的補償,應當依權利人請求,適用索賠或者違約責任。以上就是深圳南山律師為您講解第八次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審理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南山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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