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糾紛案件的審判歷來是民事審判的重要組成部分,審理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對于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以及國家房地產政策的調整,房地產糾紛必然出現新情況、發生新變化、產生新問題。要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的預判,提高民事審判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學性。接下來就由深圳南山律師為您講解第八次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之房地產糾紛案件的審理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關于合同效力問題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僅以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未達到該項規定條件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2、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并非針對抵押財產轉讓合同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僅以轉讓抵押房地產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受讓人因抵押登記未注銷無法辦理物權轉移登記而請求解除合同的,予以支持;受讓人請求轉讓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處理。
二、關于一房數賣的合同履行問題
審理一房數賣糾紛案件時,如果數份合同均有效且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占有房屋以及買賣合同成立先后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但惡意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先于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買受人。對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應綜合主管機關備案時間、合同載明的簽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確定。
三、關于貫徹落實房地產調控政策問題
當事人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買受人以政策變化導致不能辦理按揭貸款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購房款或定金的,應對買受人所持上述理由的真實性予以審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由于"限購"等政策實施導致當事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購房款或定金的,予以支持。
四、關于以房抵債問題
1、當事人自愿達成以房抵債協議,并要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防止當事人利用虛假訴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構成虛假訴訟的,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2、當事人在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約定以房屋進行抵債,并明確約定債務清償后可以回贖,且雙方根據約定已辦理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的,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根據以房抵債協議請求確認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債權人應當履行清算義務。
3、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以房抵債協議并已經辦理了產權轉移手續,一方要求確認以房抵債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以房抵債協議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變更、可撤銷情形的,當事人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予以支持。
再有就是關于違約責任問題出賣人負有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并移轉房屋所有權的義務,因出賣人原因,不能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應具備的材料,導致買受人在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從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參照年利率6%標準確定。以上就是深圳南山律師為您講解第八次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之房地產糾紛案件的審理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南山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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