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好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對于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要總結和運用以往審理侵權案件所積累下來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探索新形勢下侵權案件的審理規律,更加強調裁判標準和裁判尺度的統一。當前,要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接下來就由深圳南山律師為您講解第八次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之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關于侵權責任法實施中的相關問題
1、鑒于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只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死亡,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沒有賦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起請求的權利。因此,侵權行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時,如果沒有賠償權利人或者賠償權利人不明,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無權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死亡賠償金,但其為死者墊付的醫療費、喪葬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除外。
2、被侵權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侵權人以自已無過錯為由提出抗辯的,不予支持。
3、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應適用的標準。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如果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但經常居住地在城鎮,且其被扶養人經常居住地也在城鎮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4、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進行工傷認定,賠償權利人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予以受理。
5、掛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由掛靠車主承自擔損害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6、要準確理解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只有在兩個自然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前提下,才能適用該條規定。承攬人履行承攬合同中造成他人或者自身損害,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關于社會保險與侵權責任的關系問題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如果已經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就上述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當地政府出臺的政策意見較上述規定對勞動者更有利的,可按照當地政策意見執行。
三、關于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問題
1、要積極探索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審理的新思路,及時研究舉證責任、證明標準等新問題,既要充分保護患者權益,也要為醫療機構的正常運轉、醫學發展和醫療水平的提高提供司法保障。患者一方請求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應證明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系及受損害的事實,并提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初步證據。對于是否存在醫療關系,應綜合掛號單、交費單、病歷、出院證明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存在醫療行為的證據加以認定。
2、醫療機構以損害是由于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造成,或者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或者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等為由,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對當事人所舉證據材料,應根據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綜合審查。因當事人采取偽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變病歷資料內容,或者遺失、銷毀、搶奪病歷,致使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無法認定的,改變或者遺失、銷毀、搶奪病歷資料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制作方對病歷資料內容存在的明顯矛盾或錯誤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病歷僅存在錯別字、未按病歷規范格式書寫等形式瑕疵的,不影響對病歷資料真實性的認定。以上就是深圳南山律師為您講解第八次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之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南山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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