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說手心手背都是肉,但是孩子多了,總會有偏向,比如更疼愛大兒子,或者更疼愛小兒子,以至于最后的遺產也會為其多分一些,近日南山區律師事務所代理一起因母親偏愛小兒子為其多分遺產鬧出來的糾紛,具體內容,請請跟隨律師一起往下閱讀。
案件經過:
文大爺與文大娘原系夫妻,雙方育有三子三女,分別是文年老、文二哥、文三姐、文四姐、文五姐、文六弟。2005年9月,文大爺去世,生前未留有遺言。2017年4月,文大娘去世,生前留有公證遺言。
文大爺生前承租了上海市某區的兩處公房,此中一套公房于1995年轉私,1999年登記至文大爺名下,此為1號房產。文大娘于1994年承租了一處公房,該公房于2012年轉私至文大娘名下,此為2號房產。因該處房產原系文大娘和文三姐兒子共同承租,后經法院認定,文三姐兒子享有2號房產20%份額。
文大娘活著時,六個子女均是單獨寓居,行徑方便后被送至養老院。然則,文大娘歷來偏疼幼子文六弟,因此先后兩次立下公證遺囑,將1號房產和2號房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留給幼子。
2012年3月,文大娘立下公證遺言,遺言的內容為“1號房產屬于我與丈夫文大爺共同所有,文大爺于2005年9月去世,上述房產中屬于我所有的份額及我應承繼文大爺的遺產份額,在我去世后,由我的兒子文六弟個人承繼。”
2013年6月,文大娘再次立下公證遺言,將2號房產交由文六弟一人承繼。2015年3月,因文六弟唾罵母親,文大娘又前去公證處做出“撤消遺言申明”,申明撤銷2013年6月所立的遺囑。
2016年7月,文大爺承租的另外一處公房開始轉私。文大娘與文家六兄妹商議同等后,抉擇讓文六弟購置該處公房,即3號房產,七人在和談中具名。文六弟購置此公房后,應廢棄文大娘在2013年6月遺言中指定其承繼的份額。文大娘底本欲前去公證處撤銷2013年6月的遺囑,但因年齡大而未能成行,于是文六弟出具保證書和聲明,表示自愿放棄繼承公證遺囑中文大娘贈與的1號房產份額。
2017年4月,文大娘去世后,文六弟請求根據2013年6月的遺言承繼房產,文年老等四人不同意,文五姐稱本人付出母親的醫藥費和喪葬費較多,請求扣除,因六人無奈殺青同等看法,文年老等四人遂將文五姐、文六弟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分割1號房產、2號房產、文大娘生前存款及死后喪葬費等。
辦案經過
接收委托后,第一時候對案情進行了細致梳理。母親立下的公證遺言,將1號房產份額指定給文六弟承繼。盡管文六弟過后申明廢棄承繼,但其簽訂廢棄承繼的聲明時,母親尚在人間,這屬于廢棄承繼等待權,在法律實踐中這份“申明”頗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家理律師綜合分析案情后認為,文六弟出具聲明的背景是一家人在進行分家析產。當時過世父親承租的第二套公房面臨轉私,家人同意文六弟低價購買該套公房,條件是其需放棄1號房產份額。
為此,南山區律師事務所屢次與辦案法官相同,并聯系上海高院對承繼糾紛的相關法律說明,指出文六弟廢棄承繼的暗示系在分居析產等滿意行動中作出的,觸及繼承權以外其余權力責任部署,因此“放棄聲明”應屬有效。針對文六弟提出“聲明放棄的是母親對自己的贈與”,家理律師專門前往公證處調取了文大娘公證遺囑的原始檔案,這些檔案清楚地顯示文大娘當時作出的是“繼承”的意思表示。最終,法院采納了我方的意見,文家兄弟姐妹按法定繼承分割父母的遺產房。
案件結果
被繼承人文大爺和文大娘名下的1號房產、2號房產,由六位繼承人共同承繼所有,此中1號房產各占六分之一的份額,2號房產各占十五分之二的份額;被繼承人文大娘名下的取款、身后喪葬費由各繼承人共同承繼,每一個承繼六分之一的份額;文五姐墊付的3萬元醫療費,由六位繼承人共同負擔,每人負擔六分之一。
家理律說
本案最大的爭議點在于,文六弟在母親活著時作出的廢棄承繼申明是不是無效。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從法律和情理兩個方面來考慮。
第一,僅從法律角度來思考,廢棄承繼申明應是有效的。上海高院已經對承繼糾紛案件中的疑問問題出具過指示看法,該看法第16條解答了“承繼開始前廢棄承繼等待權的許諾是不是無效”的題目。上海高院認為,在繼承糾紛中,當事人以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期待權為由,請求確認繼承權喪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放棄表示系在分家析產等合意行為中作出,涉及繼承權之外其他權利義務安排,繼承享有繼承權有違相關習俗并導致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對作出放棄表示方請求繼承遺產的請求不予支持。
我國現行繼承法劃定,廢棄承繼應該在承繼開始后,實踐處置遺產前。繼承法理論通說也覺得,廢棄繼承權的意義暗示需要在承繼開始當前作出,在承繼前廢棄繼承權的,不發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文六弟作出放棄繼承聲明時,文大娘尚在人世,繼承還沒有開始。如果按照繼承法理論來說,文六弟作出放棄繼承聲明應屬無效,其依然可以主張按照母親的公證遺囑來繼承遺產房。
第二,聯系道理來思考,廢棄承繼申明應是無效的。在我國社會生存中尤其是觸及多子女的家庭里,廣泛存在著分居風俗。在分居和談里,父母子女就家庭財富調配、白叟養活等家庭事務做出對立部署,此中就可能涉及部分子女批準廢棄繼承以換取當下的利益。如果一刀切地按照繼承法基本理論,不論其放棄繼承意思表示的效力,顯然會導致各方利益失衡,違背長期被民眾所接受的善良風俗,顯然也有違誠實信用和公平的民法原則。因此,如果放棄繼承聲明是在分家析產過程中作出的,且聲明人已獲得其他利益補償,其放棄繼承聲明認定為有效,更為合理。
在本案中,同意文六弟廉價購置3號房產的后臺下,文六弟剛剛作出廢棄承繼申明。是以,文六弟廢棄承繼,顯然是關于家庭財產分配達成合意的前提。文六弟在法庭上反悔,拒絕放棄母親在公證遺囑里指定其繼承的份額,如果法院因此否認其放棄繼承聲明的效力,顯然對其他繼承人不公平。
綜合全案來思考,縱然根據法定承繼來分割父母留下的遺產,文六弟遭到父母生前偏幸,曾經分患了比其余兄弟姐妹更多的財富。同時,文六弟并無對父母盡到更多的贍養義務,且其放棄繼承聲明作出的背景,系家人同意其獲得低價購買3號房產的資格。因此,法院最終支持我方的訴求及法律意見,亦是出于法理與情理的綜合考慮,更具合理性。
案外說案
初接本案時,咱們發現老母親對其幼子甚為疼惜,經由過程公證遺言將名下房產份額全數指定由幼子承繼。但是在養活母親方面,幼子并沒有比其余兄弟姐妹支出更多,以至還對年老母親有不敬的言行。母親盡管傷心失望,但仍只撤銷了一套房產份額的指定繼承。幼子作出放棄第二套房產份額的遺囑繼承權,亦是在已經獲得另一套房產補償的背景下,母親去世后,幼子公然反悔,想要獲得更多。
咱們常說“愛出者愛返”,然則這里所說的“愛”明顯不包括適度寵溺。父母適度寵愛孩子,往往會讓他們認為統統都是理所當然,天然不會對父母心存戴德。而在多子女家庭,其余孩子看到父母偏疼幼子,自己又承擔了同樣的贍養責任,當然很難不遺余力地去照顧在生的父母。父母故去后,只要有機會,自然也會想要爭取一次公平。
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也應當堅持節制、謙卑,顧全家庭和睦、幸福的大局。更多繼承問題,歡迎咨詢南山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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