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龍華區遺產繼承從什么時候開始?根據《繼承法》第2條的規定,遺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所說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前者是指公民因病、因意外事故或者被人殺害等原因而死亡,后者是指公民因戰爭、不可抵抗的自然災害等原因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依法推定其死亡。
劉先生與賈女士于1986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劉女。夫妻二人前后在1987年和1995年購買兩套住房,并有30萬存款。2010年1月,賈女士因病去世。2011年劉女與孫男結婚 ,婚后與父親劉先生一起生活,女婿特別孝順,一家人相處特別和睦。第二年劉女生下一女孫小女。2015年,劉先生寫下遺囑,在本人去世之后,本人名下的存款由女婿孫男和外孫女孫小女各繼承一半。2016年2月,劉先生帶外孫女孫小女外出游玩,不幸發生車禍,二人當場死亡。劉先生在老家的弟弟劉弟和妹妹劉妹聞訊趕來幫忙料理后事,處理完后事之后提出要繼承劉先生的遺產。
請問:本案中發生了那些繼承法律關系?何時開始遺產繼承?如何分割遺產?
在我國,1985年《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即確定繼承的開始時間,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間為準。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執行繼承法的意見》第1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時間。”第2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在本案中,發生的遺產繼承法律關系包括:
第一,2010年1月,賈女士去世后發生的法定繼承法律關系。劉先生與賈女士婚姻關系續存期間共同購買兩套住房,30萬存款,這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二人各擁有一半財產份額。由于賈女士去世前沒有遺囑,遺產(兩套住房的一半份額和15萬存款)應該由劉先生和女兒劉女依法繼承。
第二,2016年2月,劉先生死亡后發生的法定繼承法律關系和遺囑繼承法律關系。劉先生與外孫女孫小女車禍身亡,因不能確定兩人死亡時間的先后,依我國司法解釋推定長輩劉先生先死亡,劉先生留下遺產中,先按照其所立的遺囑,存款由女婿孫男和外孫女孫小女各繼承一半,其余的房產由其法定繼承人女兒劉女繼承。劉弟和劉妹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在還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形下不能繼承劉先生的遺產。
第三,2016年2月,孫小女死亡后發生的法定繼承法律關系。孫小女的遺產為外公劉先生遺囑中的存款,由其法定繼承人即其父母孫男和劉女共同繼承。
遺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根據《繼承法》第2條的規定,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權利,“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這里所說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前者是指公民因病、因意外事故或者被人殺害等原因而死亡;后者是指公民因戰爭、不可抵抗的自然災害等原因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依法推定其死亡。因此,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時間也就是繼承開始的時間。生理死亡時間,應以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為準;沒有醫院死亡證明的,可以公安機關注銷死亡人戶口登記所確定的日期為死亡的日期。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一般以人民法院發出尋找失蹤人公告的期間屆滿之日確定為失蹤人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不管是人的生理死亡還是宣告死亡,都產生同樣的法律效果。 深圳龍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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