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應于2004年5月經人介紹與被告朱某癡相識,由于雙方在此之前均無任何情感經歷,因此初戀的感情迅速升溫,兩人雙雙墜入了愛河。尤其是劉某應的父親愿意幫助朱某癡找工作,這對還在上大學的朱某癡來說,無疑覺得找到了今生的最佳歸宿,兩人很快在朱某癡畢業的那一年步入了婚姻殿堂。可是好景不長,兩人在一起生活后才發現,雙方在價值理念、待人接物以及性格脾氣等方面有很大不同,初戀的美好隨著兩人生活中“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瑣碎,逐漸產生了變化。2007年7月,兩人的女兒出生,原本以為這會讓家庭更加融洽,沒想到朱某癡和劉某應的母親因為孩子的教育問題多次發生矛盾,進而影響到了雙方的感情,朱某癡甚至發起脾氣來會將劉某應鎖在門外不讓其進家門。劉某應怕父母操心,只好背著父母到朋友家借住。久而久之,雙方的感情逐漸惡化。
可以說,房產在婚后加名產生糾紛的案例并不少見,一方婚前的房產在婚后加了對方的名字,但未約定共有份額,在離婚時該如何分割?一方在婚后加了對方的名字,并在房產證上約定了各自所有的份額,在離婚時又該如何分割?另外,如果房屋產權還涉及到案外人,在多人按份共有的情況下,離婚時該房屋可否按照《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相關規定隨時主張共有物的分割。后劉某應提出離婚訴訟,但在訴訟中被告朱某癡卻提出要分割劉某應及其父母的房子。原來,為了表達對朱某癡的愛意,結婚之后劉某應及其父母將按份共有的一套房產加上了朱某癡的名字,劉某應的份額從原來的三分之一變成了雙方各占六分之一。訴訟中朱某癡認為,根據房產證上面的登記,自己已經占有該套房產的六分之一,且因為要照顧孩子,故認為該套房產應為自己所有。她要求劉某應將名下的六分之一過戶給孩子,自己則繼續住在這套房子里。而原告劉某應則認為,該套房產系父母婚前全款購買,自己和朱某癡沒有對該房產貢獻過一分錢,現雙方離婚,朱某癡應該將該房產的六分之一返還給其父母。
約定份額如何分割:
這里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即房產加名后固定了按份共有,無論其所占份額多少,在雙方離婚時是否完全按照依照房產證上所占有的份額進行分割?針對此類型案件,司法實踐當中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從法院的判決來看,一般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嚴格按照房產證上約定的份額進行分割; 另一種是考慮雙方對房產的貢獻價值,比照房產證上的比例上下浮動后進行分割。實踐當中,后者較為常見。所以,對房產的貢獻價值通常是法院裁判的主要衡量標準,當然也有很多人提出,深圳高院通知實質上與 《物權法》 的規定背道而馳。但縱觀立法者的本意可以看出,深圳高院通知實質上與物權法的規定是一致的,其實質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私有財產的不可侵犯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公平原則在我國法律上的適用。
是否必須實際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只有系爭的一套房產,而又都沒有能力支付系爭房屋的折價款,倘若在此情況下對房屋進行分割,勢必有一方將居無定所,考慮到這些因素,法院一般會選擇對該房屋暫時不予處理,即不適宜分割的份額依舊保留,充分尊重和保護居住權。因此,在筆者承辦的案件中,有時不免出現夫妻離婚后依然“共處一室”的尷尬。
深圳龍華區萊蒙水榭春天律師我國 《物權法》 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物權法》 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根據 《物權法》 的相關規定,作為房屋產權的按份共有人在沒有約定不得分割的前提下,看似可以隨時主張房屋產權進行分割。但是在實踐操作中并非如此,法院多數還會考慮到雙方的居住情況是否適宜分割。
總之,深圳房產律師,關于婚后加名,按份共有的房產在離婚時的具體分割,要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既適用 《物權法》有關于共有人的規定,也要考慮到財產來源以及雙方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 深圳龍華區婚姻家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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