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子能否分割?怎么分割?以什么方式分割?具體采用按份共有、作價補償、變價補償還是何種方式?如果房子給一方所有,要給另一方折價款嗎?折價款怎么計算?折價款給多少合適?帶著這些問題,我們通過 Alpha 案例庫檢索后,仔細研讀了武漢地區法院 2020 年度發布的所有離婚案件,篩選了涉及房產分割且具有參考意義的有效案件,就大家普遍關心的上述問題,梳理如下,以供讀者參考。
01、第一種情形:不予處理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通常情況會對房產糾紛一并進行處理,但也存在如下可能不予處理的情況:
• 第一,原被告均同意不作分割處理的;
• 第二,原告僅起訴離婚而不請求財產分割;
• 第三,被告下落不明導致無法查清的情況;
• 第四,房產涉及第三人的權益;
• 第五,房產尚未辦理房產證的。
【案例 1】解讀:原被告雙方均同意不作分割處理,法院不予處理。
案件事實:2015 年 5 月,雙方以 335000 元的價格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屋,首付款 101000 元,貸款 234000 元,貸款期限 20 年。
裁判觀點: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分割,因雙方對婚后原告透支的信用卡以及網絡貸款的用途暫未分清,均同意在本案中暫不處理,本院依法予以準許。
案例索引: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0)深0115民初3288號
【案例 2】解讀:原告僅起訴離婚而不請求財產分割,且另一方缺席的,法院不予處理。
案件事實:桑某只要求與柳甲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不要求處理,以后另行主張。
裁判觀點: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柳甲未到庭參加訴訟,桑某要求在本案中不作處理,雙方可另行主張。
案例索引: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0)深0115民初3768號
【案例 3】解讀:被告下落不明導致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無法查清,法院不予處理。
案件事實:原告劉某與被告汪甲婚后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2018年4月27日劉某向公安機關報警,稱汪甲失聯。同年5月29日,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與汪甲離婚。
裁判觀點: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問題,被告汪甲現下落不明,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問題無法查清,原告于庭審中放棄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進行處理的請求,僅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因此,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問題,本案不予處理。
案例索引: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0)深0115民初666號
【案例 4】解讀:房產有貸款,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法院不予處理。
案件事實:因喻甲未依約按期履行上述房屋貸款的還款義務,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直支行以喻甲、付某為被告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喻甲、付某償還本金余額 577,196.07 元,承擔利息、罰息,并要求判令喻甲、付某協助辦理上述房屋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若拒不協助辦理抵押登記該銀行有權以上述房屋折價或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等。
裁判觀點:因涉案房屋涉及案外人權益,該房屋及剩余貸款當前不宜處理。
案例索引:深圳市漢陽區人民法院(2019)深0105民初4503號
【案例 5】解讀:房產權屬不清,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法院不予處理。
案件事實:涉案房屋于2003年1月登記在被告童甲名下,原告陳某認為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童甲提交了相關證據證明涉案房屋系開發商欠童甲之父童某貴紅磚貨款而抵償給童某貴,童某貴系該房的實際所有人,童某貴本想將該房贈與孫子童乙,但因其當時年齡太小而登記在童甲名下,現已交由童乙管理并收取收益。
裁判觀點:由于涉案房屋實際權利人與登記權利人可能不一致,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不宜在本案中進行處理。
案例索引: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0)深0115民初1775號
【案例 6】解讀:未辦理房產證的房產,法院不予處理。
案件事實:夏甲與肖某協商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婚后購買的涉案房屋(未辦理房產證)合同價款705萬元,購房時以夏甲為主貸人貸款420萬元,現尚剩余貸款本金400萬元,該房產歸夏甲所有。后雙方未依照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裁判觀點:雙方尚未辦理涉案房屋房產證,法院暫不予處理,雙方可待辦理房產證后自行協商處理或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案例索引: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20)深0102民初148號
02、第二種情形:直接分割
一、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指共有人分別按照份額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離婚案件中,多以平均分割為主,也有一方按適當比例多分的情形。
【案例 7】解讀:因原被告雙方沒有能力對對方進行補償,可以選擇按份共有方式進行房產分割。
案件事實:2015年4月29日,程某與張甲共同購買涉案房屋,支付首付款后,程某、張甲與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支行簽訂《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截止2020年8月20日,該房屋差欠銀行貸款余額186357.50元。2015年5月13日,程某取得涉案房屋權屬證明。后,雙方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觀點:程某與張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因沒有能力對對方進行補償,均同意對涉案房屋各享有 50%份額,差欠銀行的貸款各自承擔一半,本院對此予以照準。
案例索引:龍華區人民法院(2020)深0106民初3355號
【案例 8】解讀:因本案房屋登記為原被告雙方共同共有,以按份共有(平均分割)方式進行房產分割。
案件事實:涉案房屋登記在劉某、謝甲名下,共同共有。房屋每月需償還貸款,劉某、謝甲系共同貸款人,謝甲為主貸款人。后雙方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觀點:登記在劉某、謝甲名下的涉案房屋,由劉某、謝甲各享有該房屋所有權份額的 50%;剩余貸款由劉某、謝甲在其享有的房屋份額內,即每月各負擔一半應償還的貸款金額直至共同償還完畢止。
案例索引:龍華區人民法院(2020)深0106民初1187號
【案例 9】解讀:因原被告雙方第一次離婚時就房產分割進行了事先約定,再婚后并未就份額發生任何改變,以按份共有(平均分割)進行房產分割。
案件事實:王某、黃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年3月20日,雙方登記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兩人因感情不和,經協商自愿離婚,對財產分割達成協議。位于龍華區***房產一套雙方各自享有一半份額,如有償轉讓需經另一方同意,同時,所得房款雙方各自分得一半。離婚后,雙方均未離家。2009年,王某與黃某登記復婚,復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財產,亦未對黃某名下的房屋再次進行約定。
裁判觀點:對王某主張的請求確認其享有登記在黃某名下案涉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因該房屋在2008年3月20日雙方登記離婚時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雙方對該房屋各享有50%的所有權。雙方復婚后未對該房屋權屬重新約定,故該房屋在雙方離婚后至復婚至今均屬于雙方按份共有,即王某、黃某各享有該房屋50%的所有權。
案例索引:龍華區人民法院(2020)深0106民初2839號
【案例 10】解讀:因案涉房屋出資來源于一方父母,登記在配偶雙方名下,對出資一方子女按適當比例多分,即增加(5%)比例。這意味著,房產出資會直接影響房產分割比例。
案件事實:2014年6月23日,坐落于龍華區***房屋登記于李甲、馮某名下(按份共有)。庭審中,雙方均不主張該房屋完全所有權,僅要求法院確認其享有該房屋所有權的份額。
裁判觀點:關于案涉房屋所有權歸屬的問題,被告李甲抗辯該房屋尚欠其父母560,000元的房款,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納;登記在原告馮某、被告李甲名下的案涉房屋歸原告馮某、被告李甲按份共有,考慮到該房屋購房款一部分來源于被告李甲父母,故在雙方所有權份額上本院予以調整為原告馮某享有該房屋所有權份額45%,被告李甲享有該房屋所有權份額55%。
案例索引:龍華區人民法院(2020)深0106民初3747號
二、作價補償
作價補償,指產權歸一方所有,由其向另一方支付折價款,而對于產權歸屬一般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裁判;支付對方折價款的數額,同樣優先遵循雙方協商原則,協商不成的,可以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值確定。但在司法案件的實際處理過程中,對于折價款的計算方式相對比較復雜,需要從時間節點上區分婚前和婚后情形、從出資方式上區分全款和按揭的情形。
(一)婚前個人出資,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故,法院判定婚前由一方個人出資,婚后共同還貸的,會對共同還貸及增資部分進行分割,具體到不同案件計算方式也會存在差別。
【案例 11】解讀:法院綜合考慮房產購買及房產增值率、成新率等,具體計算公式為“婚后共同還貸/2÷購房款×房屋現值(雙方認可)”。
第 1 步:“婚后共同還貸 142974.49/2=71487.245 元”為個人實際已經支付價款。
第 2 步:“個人實際已經支付價款 71487.245÷購房款(500000+400000+100000)=0.071487245≈7.1%”,即個人實際支付價款占購房款比例。
第 3 步:“比例 7.1%×房屋現價值 2400000=17040000 元,即房屋現值折價款。
案件事實:2013年6月22日,陳甲購買案涉房屋,首付款500,000元;商業貸款400,000元;公積金貸款100,000元。
借款合同顯示:每月商業貸款需償還2371.27元、公積金貸款需償還 506.69元,合計2877.96元。商業貸款至今共計還貸113,551.44元;公積金中心顯示:陳甲月還款常數439.15元,至今共計還貸29,423.05元;兩項累計還貸142,974.49元。雙方均確認該房屋現價值 2400000 元。
裁判觀點:陳甲應對劉某就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進行經濟補償。本院綜合考慮房產購買及房產增值率、成新率等等,酌定陳甲補償劉某房產折價款 170,000 元。
案例索引:龍華區人民法院(2020)深0106民初1339號
【案例 12】解讀:如不足以證明銀行貸款在婚后完全由原告父母償還,應當認定為家庭共同償還,即原告父母與原、被告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法院具體計算公式為“婚后共同還貸×房屋現值(評估)÷購房款/2”。
具體到本案中,計算方法為:婚后共同還貸 22/2× 房屋現值(評估)184 ÷ 購房款45.4/2= 22.3 萬元
(注意這里“婚后共同還貸/2×房屋現值÷購房成本/2”中最后又除以二,系將父母以及原被告夫妻作為兩個分開的整體,進而剔除原告父母還款部分)。
案件事實:原告結婚前購買案涉房屋,支付首付款136600元后,余款317000元為銀行按揭,貸款期限為20年,原告父母幫助償還部分貸款。原告與被告結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22萬元。案涉房屋評估市場價值為184萬元。
裁判觀點:原告婚前購買的案涉房屋,雖能舉證證明其父母支取工資收入為其分期償還貸款。但是,原告與被告結婚后用自己的銀行賬戶償還貸款,其父取款的時間、金額,償還能力與貸款償還時間、金額不能完全對應,不足以證明銀行貸款在婚后完全由原告父母償還。應當認定家庭共同償還,即原告父母與原、被告雙方婚后共同還貸。共同還貸房屋增值部分,原告應當補償被告22.3萬元。
案例索引: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19)深0111民初8923號
【案例 13】解讀:法院具體計算公式為“婚后共同還貸本息/(購房款+已付貸款利息)×房屋現值(雙方認可)/2”,即,婚后共同還貸本息237794.08/房屋總價款及利息 440358.8×認可房屋現值 1520000÷2=410400元。
裁判觀點:案涉房屋系史甲于2005年婚前支付首付款后購買,史甲、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共同償還貸款。雙方婚后就上述房屋償還貸款本息273,794.08元,但其中36,000元系史甲于 2010年5月24日提取其名下公積金余額償還,該部分還貸不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還貸,故史甲、王某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本息約為237,794.08元,占該房屋總價款及利息 440,358.8 元的比例為54%,結合史甲、王某認可的該房屋現價值為1,520,000元,故史甲就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內的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補償王某410,400元。
案例索引: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深 01 民終 456 號
【案例 14】解讀:法院具體計算公式為“婚后共同還貸÷(購房款+已付貸款利息)×房屋現值(酌定市場行情)/2”,先計算出婚后實際支付價款占購房款本息比例,再計算出該比例所對應的房屋現值(房屋面積×市場現單價),最后算出的金額的一半即為個人應分得的折價款,即婚后共同還貸48352.32/(購房款434238+已付貸款利息117305.89)×房屋現值1040270/2=45598.78 元。
案件事實:2012 年 9 月,原告方甲購買了案涉房屋,合同成交價為 434238元,建筑面積 94.57 平方米,貸款303000元,貸款期限30年,每月還款2014.68元,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間共還款48352.32元,截止2020年9月,共還貸款利息117305.89 元。
訴訟中,原告方甲認可該房目前價格為12000元/平方米至13000元/平方米之間,后原告方甲又變更意見為10000元/平方米,被告張某認為該房目前價格為12000元/平方米至13000元/平方米之間。
裁判觀點:案涉房屋產權依法判歸原告方甲,剩余房貸由原告方甲償還,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原告方甲對被告張某進行補償。
關于房屋現價值,雖然雙方的認可仍有差異,但考慮到雙方婚后時間較短,為減輕當事人訴訟成本,本院根據本地市場行情酌定按11000元/平方米予以計算。經核算后,應分割的還貸及增值數額為91196元,由原告方甲向被告張某補償50%即45598元。
案例索引: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0)深0115民初4268號
【案例 15】解讀:法院具體計算公式為“婚后共同還貸×房屋現值÷房屋總成本/2”,即“婚后共同還貸(婚后共同還貸-原告婚前公積金還貸)×房屋現值(房屋單價現值×建筑面積)÷房屋總成本(購房款+交易契稅+維修基金+還貸利息)÷2”。
詳細步驟:第 1 步,計算婚后共同還貸 267085.52 元(婚后共同還貸 282094.64 -原告婚前公積金還貸 15009.12);第 2 步,計算房屋現值 1271360 元(雙方認可的房屋單價現值16,000×建筑面積79.46);第 3 步,計算房屋總成本 658191.1 元(購房款 588004+交易契稅5880.04+維修基金5801+還貸利息 58506.06);第 4 步,計算增值比例為1.9316[(房屋現值 1271360 ÷房屋總成本 658191.1];第 5 步,計算婚后共同還貸及其增值金額515902.39元(婚后共同還貸 267085.52 ×增資比例 1.9316);第 6 步,計算折價款257951.20元(共同還貸及其增值515902.39÷2)。
案件事實:原告宋甲婚前購買案涉房屋,合同價格為588,004元,交易契稅為5,880.04 元,維修基金為5,801元,登記在原告宋甲名下。
婚后原告宋甲與被告余某共同還貸金額為282,094.64元(2014年8 月至2019年8月),其中支付利息共計58,506.06元。2015年7月14 日,原告宋甲提前還貸150,000元。
截至2019年8月,該房屋剩余貸款本金243,293.52 元。原、被告雙方均認可該房屋現價值為16,000元每平方米,由原告宋甲取得并對被告余某進行補償。原告宋甲婚前公積金余額為35,840.50元。截至 2019年8月,原告宋甲公積金余額為20,831.38元。
裁判觀點:夫妻共同財產中,案涉系原告宋甲婚前購買,為其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共同還貸及其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雙方均認可該房屋現價值為16,000元每平方米,由原告宋甲取得,原告宋甲對被告余某折價補償,本院予以準許。
被告余某主張的婚前出資裝修已作為該房屋的增值部分在房屋現價值中予以體現,被告余某婚后亦在該房屋中居住生活,裝修價值隨時間推移已折損,本院不再重復計算。婚后原告宋甲與被告余某共同還貸金額為282,094.64元,原告宋甲婚前公積金余額為35,840.50 元。
截至2019年8月的公積金余額為20,831.38元,即還貸金額中動用了原告宋甲婚前公積金15,009.12元,原、被告婚后共同財產實際還貸金額應為267,085.52元。房屋增值比例為1.9316,原、被告婚后共同還貸及其增值金額為515,902.39元,原告宋甲應補償被告余某257,951.20 元。
案例索引: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深0191民初2668號
【案例 16】解讀:1.從產權歸一方角度來看:案涉房屋雖系雙方共有財產,但在經濟上李甲付出較多,且案涉房屋現實際由李甲實際居住,故案涉房屋判歸李甲所有較為適宜;
2.本案法院明顯考量的是房產實際出資問題,直接影響折價款數額的確定;
3.從支付對方折價款角度來看:法院綜合考慮案涉房屋首付款(均由李甲一方支付)、婚前還貸支付的款項、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根據裁判推出法院最貼近的計算公式為“[房屋現凈值(房屋現值(雙方認可)-未到期貸款本金)-實際已還款(已付首付款+已還款本金+已還款利息)]/2”,即{房屋現凈值 646592.01元(房屋現值 850000-未到期貸款本金203407.99 )-已還款238665.19元[已付首付款(69000+20000)+已還款本金55700.97+已還款利息93964.22]}/2=203963.41元。
案件事實:2012年8月9日,羅某、李甲共同與武漢華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深圳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案涉房屋,總價款379000元。
同日,李甲通過其銀行賬戶向武漢華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部分首付款30000元。2012年10月10日,羅某又另行與武漢華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深圳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案涉房屋,總價款379000元,其中首付款119000元,剩余房款260000元由羅某通過向中國銀行顯正支行貸款的方式支付,貸款期限20年。
2012年10月10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在房管部門進行了備案登記。李甲分別于2013年2月25日、3月12日向武漢華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69000元、20000元。
嗣后,償還案涉房屋貸款的款項由李甲轉給羅某,再由羅某支付至指定賬戶。截至2019年10月6日,案涉房屋共還款本金55700.97元及利息93964.22元,未到期貸款本金203407.99元,之后再未還貸。
案涉房屋交房后由羅某、李甲及家人共同居住。
2019年3月14日,案涉房屋產權登記在羅某名下。雙方均認可案涉房屋的現有價值按照850000元計算。
裁判觀點:案涉房屋雖系雙方共有財產,但在經濟上李甲付出較多,且案涉房屋現實際由李甲居住,故案涉房屋判歸李甲所有較為適宜,尚未歸還的貸款由李甲償還,李甲應對羅某進行補償。
訴訟中雙方同意案涉房屋的現有價值按850000元計算,扣除案涉房屋未到期貸款本金203407.99元后,綜合考慮案涉房屋首付款、婚前還貸支付的款項、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本院酌定由李甲補償羅某200000元。
案例索引: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9)深0115民初9538號
歸納而言,婚前由一方個人出資,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法院在衡量分割比例時,主要考慮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房產增值率、成新率、首付款貢獻大小、實際還款貢獻、還款構成等因素。
在進行分割計算時,總體思路是按房產現值與共同分割部分份額的乘積來計算。
其中房產現值可能是房產自身評估價值、可能是雙方共同認可價值、還可能是法院參照市場價酌定價值,這其中有的基準為房屋現凈值(即另行剔除未到期貸款本金);
共同分割部分份額為共同還貸部分占實際總房款的比例,實際總房款大多為實際支付購房款與已付貸款本息之和,也有將稅款契稅、維修基金等合并列入實際總房款之內的。
我們可以看到,房產的分割并沒有統一的標準,故考慮房產分割時,可以盡量設計多種分割模式,從而選擇最適合且最有依據的模式。
(二)婚后共同出資購房
【案例 17】解讀:本案以房產現值(評估現值)為分割依據,法院具體計算方式為“房屋現值/2”,即3224300/2=1612150元>1600000元(未取得產權配偶一方的實際主張);需要注意的是,本案雙竟雙限商品房雖然無法辦理產權證,但可以通過另案分割。
案件事實:張甲預購案涉房屋一套,因為系限價商品房,無法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截止本案起訴時,該房屋購房合同未簽訂。
另查明,2011年12月23日張甲第一次繳納房款150000元,舊房款沖抵24410.74元,2012年12月19日,張甲向校方繳款636182.5 元。
裁判觀點:馬某不主張該房屋的所有權,要求張甲根據評估報告的價值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金1600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查認定,涉案房屋的現價值評估為3224300元(不含婚后張甲對房屋裝修的價值部分),根據雙方離婚時財產分割的情況,即均按50%的比例進行夫妻財產分割,故法院對馬某主張由張甲向其支付房屋經濟補償金160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深 01 民終 462 號
【案例 18】解讀:本案以房產現值(評估現值)為分割依據,法院具體計算方式為“房屋現值/2”,即1979600元/2=989800元;需要注意的是,本著照顧女方的原則,女方獲得補償款1000000元>989800 元。
案件事實:原告陳某與被告童甲系夫妻,案涉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童甲名下。后,陳某起訴離婚,請求分割案涉房產。由于原、被告雙方對房屋價值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經法院委托評估,案涉房屋目前評估單價為11251元/平方米,總價為1979600元。
裁判觀點:案涉房屋評估總價為1979600元。考慮到該房現由被告童甲及其子居住,本院認為該房歸由被告童甲所有為宜,本著照顧女方的原則,由被告童甲向原告陳某支付房屋補償款1000000元。
案例索引: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0)深0115民初1775號
【案例 19】解讀:本案以房產現凈值(雙方認可現值-債務)為分割依據,法院具體計算方式為“(房屋現值-尚欠貸款)/2”,即(房屋現值1700000元-尚欠貸款411039.49元)/2=644480.26元。
案件事實:2013年6月20日,詹甲與中國水電建設集團房地產武漢有限公司簽訂《深圳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由詹甲向該公司購買案涉房屋,建筑面積為83.07平方米,總金額為674964元,房屋首付款為204946元,貸款470000元。
房屋首付款由肖某支付48000元,余款由詹甲支付,詹甲自認其支付的首付款中有120000元系其父親出資,該款系其父親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截止2020年8月15日,該房屋尚欠貸款為411039.49元,雙方均認可此房屋現價值為1700000元,均同意此房由詹甲所有,由詹甲給予肖某相應補償。
裁判觀點:雙方于婚后購買的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現雙方均同意該房屋的相關權益由詹甲享有,予以照準,詹甲應支付給肖某相應補償款644480.26元。截止2020年8月15日,尚未償還的涉案房屋的貸款由詹甲承擔。
案例索引: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深01民終11903號
【案例20】解讀:本案以房產現凈值(房屋評估現值-債務)為分割依據,法院具體計算方式為“(房屋現值-尚欠貸款)/2”,即(房屋現值670757.1-尚欠貸款100000)/2=285378.55元。
案件事實:2012年5月16日,原、被告共同購買案涉房屋,購房款 463,331元,約定各占50%份額。現該房屋出租,租金由原告收取,尚有按揭貸款近10萬元。
現評估市場價值為67.28萬元。
裁判觀點:案涉房屋婚后購買,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約定各享有 50%的份額。該房屋現評估價值670757.1元,被告無住房,應當判歸被告為宜,折抵共同債務(按揭貸款)后,由被告支付原告50%價款28.5萬元。
案例索引: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19)深0111民初8923號
【案例21】解讀:本案以房產現凈值(雙方認可現值-債務)為分割依據,法院具體計算方式為“(房屋現值-尚欠貸款)/2”,即(房屋現值88.38×12000-尚欠貸款202117.40)/2=429221.30元;由于房屋分割協議不成,法院根據雙方現階段居住狀況,確定產權歸名義登記人一方。
案件事實:熊某、劉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熊某名義購買案涉房屋一套,房屋面積為 88.38 平方米,房屋總價款為410525元,貸款金額為28萬元,貸款期限180個月,截止到2020年7月16日,貸款余額為202117.40元。庭審中,雙方均同意房屋價值及裝修費用按照面積88.38平方米及單價12000元計算。
裁判觀點:案涉房屋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現雙方就房屋分割協議不成,本院根據雙方現階段居住狀況,確定房屋歸熊某所有,后續貸款由熊某負責償還。雙方均認可房屋現價值1060560元,熊某應補償劉某429221.30元。
案例索引: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0)深0115民初1488號
【案例22】解讀:本案以房產現凈值(雙方認可現值-債務)為分割依據,法院具體計算方式為“(房屋現值-尚欠貸款)/2”,即(房屋現值300000-尚欠貸款83491.64)/2=108254.18元;需要注意的是,小產權房未能協商處置,法院一般不作處理;若有兩套房產,可按一人一套進行處理。
案件事實:2007年4月20日,晏某與陳甲支付113000元購買了坐落于深圳市南山區紙坊街***案涉房屋1。訴訟中,晏某與陳甲均陳述該房系小產權房,目前無法辦證,晏某搬離前與陳甲陳乙共同居住在此房屋。
2015年,晏某、陳甲共同購買了案涉房屋2,登記權利人系晏某與陳甲。該房剩余房款以晏某之名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貸款148000元支付,貸款期限10年。截至起訴之日,該房剩余貸款共計83491.64元。
裁判觀點:本案中,晏某與陳甲均認可涉案房屋1系小產權房,目前無法辦理產權證,且晏某與陳甲關于此房屋如何處置協商不成,故此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在本案中不予處理,由于陳甲與婚生子陳乙現居住在此房屋,故該房屋判歸陳甲使用較為適宜。
本案中,考慮到涉案房屋1判歸陳甲使用,而涉案房屋2貸款是以晏某名義申請辦理且晏某亦無其他房屋居住,故涉案房屋2判歸晏某所有更為適宜,此房屋剩余貸款由晏某償還,晏某對陳甲進行相應的補償。
由于晏某與陳甲均認可涉案房屋2現有價值按300000元計算,截至起訴之日該房屋剩余貸款共計83491.64元,故應由晏某補償108254元給陳甲。
案例索引: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0)深0115民初2334號
【案例23】解讀:法院具體計算方式“已付款本息/房屋總價款本息×房屋現值÷2”標準,亦即“(已付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本息)/(已付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本息+剩余尚未償還貸款本息)×房屋現值/2”。
第 1 步,已付款本息為745,739.68元(已付首付款515304+已償還貸款本息230435.68);
第 2 步,房屋總價款本息為2981275.48元(已付首付款515304+已經償還貸款本息230,435.68+尚未償還貸款本息 1065535.8);
第 3 步,已付款本息占房屋總價款本息的比例約為41.17%(已付款本息745,739.68/房屋總價款本息2981275.48);
第 4 步,按照房屋現值(雙方認可)計算的折價款的一半為524917.5 元[(41.17%×房屋現值 2550000)]/2。
案件事實:2016年8月10日,史甲、王某作為買受人購買案涉房屋,總房款1,685,304元,首付款515,304元,商業公積金組合貸款1,170,000元,貸款期限28年,其中商業貸款840,000元、公積金貸款330,000元。該房屋于2018年12月 31日交付,現空置未裝修。
截止2019年10月21日,該房屋已經償還貸款本息230,435.68 元,剩余貸款本金1,065,535.8元。已付首付款515,304元及已經償還貸款本息230,435.68元,占房屋總價款本息的比例約為41.17%。
裁判觀點:綜合史甲、王某雙方名下房屋狀況,就該房屋簽訂的《深圳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權益歸王某所有,剩余貸款本金1,065,535.8元及剩余利息由王某負擔,就該房屋已支付的首付款、已償還的貸款本息及對應的增值部分,由王某對史甲予以補償。
該房屋已付首付款515,304元及已經償還貸款本息230,435.68元,占房屋總價款本息的比例約為41.17%。結合雙方認可的現房價2,550,000元,王某應補償史甲524,917.5元。
案例索引: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深01民終456號
歸納而言,婚后共同出資購房,法院主要考慮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房產的實際居住情況、涉案房屋數量、對女方的保護等因素。在進行分割時,總體思路是按房產現值的一半來計算折價款。
三、變價補償
變價補償,指房產出售、拍賣或變賣,將賣得的價款按照產權份額進行分割。這種方式在計算和處理上相對簡單。更需要注意的問題在于,舉證變賣后的房產是否還有剩值可以分割。
【案例 24】解讀:法院具體計算公式為“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婚后夫妻共同還貸-婚后一方父母還貸)/(購房款+已還貸款利息)×房屋售價/2”,即(婚后夫妻共同還貸288016.89元-婚后一方父母還貸180000)/(房屋本金313504+已還貸款利息84877.86)×賣出價格1072300÷2=145371.22 元。
案件事實:殷甲婚前購買案涉房屋,購買價格為313,504元、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還貸288,016.89元(其中殷甲之母鐘某于2016年7月8日轉賬10萬元、于2017年1月15日轉賬8萬元至殷甲還貸賬戶,用于提前還貸)、已還貸利息84,877.86元,現該房屋已售賣,售賣價格1,072,300元。
裁判觀點:關于婚后共同還貸支付款項及對應房屋增值的問題,雙方對爭議房產的購買價格、售賣價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還款數額、已還貸款利息、殷甲母親支付18萬元款項用于提前還款的事實均無異議,予以確認。根據雙方確認數據,核定婚后共同還貸支付款項及對應房屋增值為145,371.22元。
案例索引: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深01民終11912號
結合上述案例,離婚時法院對房產的分割,既有不予處理的情形,也有直接分割的情形。直接分割中又可細分為按份共有、作價補償、變價補償三種常見方式;在分割時,法院主要從房屋登記情況、雙方是否有相關協議約定、出資構成等因素綜合來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雖然對已失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修改和變更,但總體上還是承接了之前的相關規定及精神,故本文中2020年武漢地區法院的離婚房產分割仍對今后實務操作具備較大的參考價值。 深圳龍華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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