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委員會第179號文件指出,議會愿意承認"非傳統"家庭,并提供服務。之前的立法也試圖處理這一問題,即《2002年收養與兒童法案》和《2004年性別認同法案》。改革方案反映了社會進步,英格蘭和威爾士有兩百萬多對同居夫婦。英國似乎正朝著斯堪的納維亞模式發展,那里的同居相當正常,而婚姻更多地是一種生活方式的選擇,而非生活的一部分。由于信任法和程序的復雜性,加上取得適當證據的問題,律師很難處理這些案件,因此在向客戶提供咨詢時,他們會猶豫、不確定。在試圖裁決被分開居住的同居者之間的爭端時,法官們還繼續與信托法的笨拙機制斗爭:(Oxley訴Hiscock[3],此外,Stack訴Dowden[4]也表明"TOLATA"索賠是困難的,這種索賠最好是根據關系破裂的特點制訂的法定方案加以解決)。如果未婚同居關系破裂,委員會希望采用雙重補救辦法,即賠償被告保留的財務利益,并對關系給索賠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作出補救[5]。
經濟優勢和劣勢--來自北方的決議:
最近實施的《2006年家庭法(蘇格蘭)法案》為蘇格蘭的同居夫婦引入了一項補救計劃。新計劃所依據的原則與法律委員會的建議并無二致。
基于經濟優勢和經濟劣勢的原則引入分離同居者的計劃,不包含最低期限要求,這正是因為補救措施被認為是自我限制的性質。許多較短的關系根本不可能參與該計劃,因為申請人將無法證明相關的優勢或劣勢。在剝奪申請人的索賠權方面,重要的不是關系的相對短小,而是雙方對關系的貢獻的性質。
未亡的同居者--無遺囑繼承和死亡后的家庭供給:
目前,幸存的同居者只有權通過《1975年家庭和受撫養人供給法》向法院申請遺產份額,而對其伴侶的無遺囑繼承沒有自動權利。同居者要想成功申請,他們必須讓法院相信他們屬于兩類人中的一類;死者的受撫養人或同居者。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死者在遺產分配方面的最初意愿。但是,如果允許同居者作為現行法律和無遺囑規則的一部分進入,就會出現復雜的情況。這將使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的職責更加復雜,因為他們必須調查死者生前是否有同居行為,以及同居者是否有資格獲得部分遺產。保持爭奪死者遺產的爭議各方之間的公平性是至關重要的。有人建議,同居者應自動有權在無遺囑情況下分得死者的遺產。這也可以支持選擇退出計劃的想法(根據5.21),以及雙方在分居時作出的安排,為任何一方可能的死亡作出規定是可取的,并將解決未來訴訟的需要。
關系破裂時的資本和收入規定:
對于同居夫婦分居時的狂熱救濟,已經提出了兩種方案:選擇加入方案(夫婦選擇加入一套新的救濟措施)或選擇退出方案(夫婦通過事先協議做出自己的安排)。在制定建議時,委員會暫時拒絕了1973年《婚姻訴訟法》的再分配管轄權應擴展到分居時的同居者的觀點。通過允許同居者選擇退出該計劃并簽訂他們自己設計的可執行的同居合同,將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權。此外,根據里士滿的Hale男爵夫人的說法,財務命令應充分執行,以便"......使雙方能夠盡可能快地、廉價地協商自己的解決方案"。信托聲明也可能是可取的;應鼓勵同居者明確在分居時出售財產時將持有的份額。但是,如果房子只在同居者之一的名下,那么爭吵的一方將必須證明存在隱含的信托,以便成功地要求獲得份額;(要么是結果信托,即一方為購買價格提供資金,要么是推定信托,即雙方有共享財產的共同意圖)。
本文以對Burns v Burns[7]的評論開篇,批評現行財產法和信托法引起的補救措施被認為是不合邏輯的、不確定的和不公平的。有人提議建立一個基于貢獻和犧牲的計劃(類似于結果信托和貢獻的原則)。只有在申請人能夠證明對關系的貢獻的經濟效果時,才有可能提出索賠;包括在分離時沒有在雙方之間公平分配犧牲。"貢獻 "將被廣泛解釋為包括財務和非財務的貢獻。此外,在沒有明確的財產分享協議的情況下,同居者應該有資格根據經濟利益原則提出要求,只要能證明;被申請人獲得了經濟利益,至少部分是由申請人的貢獻造成的。這一原則也將反過來發揮作用,即擬議的經濟劣勢原則,例如,其中一方獲得了作為主要兒童照料者的角色,因此失去了積累資本的機會[10] 。
替代途徑--同居合同或選擇退出協議:
同居者可能有資格在關系破裂時選擇退出新的經濟救濟計劃,但他們的要求必須是:有足夠的確定性,對弱者有足夠的保護,可以獲得,并且沒有不必要的負擔。為了使該計劃具有約束力,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并由雙方簽署(經過見證)。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在完成協議之前充分披露其資產和/或獲得獨立的法律咨詢。這可以說是一種無意的仲裁形式,因為將鼓勵雙方在分居的情況下決定解決方案。
在每一方都打算保持其財務獨立的情況下,"選擇-投入 "計劃是理想的。為了進一步擴大同居者的選擇,還提出了一些建議,希望同居合同盡可能地明確。同居合同在處理同居者關系的財務和財產方面就已經足夠了,重要的是要消除其有效性的任何剩余不確定性,這意味著可以避免以后提起的任何訴訟。
結論:
許多人認為,對于那些不結婚(或登記民事伙伴關系)的人來說,不應該有任何補救措施(除了目前可用的那些)。 [11] 其他人認為,應該提供新的補救措施,因為這是最簡單的,只需將輔助救濟管轄權擴大到某些同居者,允許法院對其認為合適的因素進行考慮,如雙方沒有正式建立關系、與夫婦同住的任何兒童的福利以及關系的持續時間。協商文件采取了中間路線,主張改革的重要性,但設計了一個獨立的計劃,基于不同于輔助救濟的原則。案例報告還涉及到這些建議可能會對根據輔助救濟而自動產生的同居支持義務產生影響,即養老金。在K訴K(定期付款:同居)[12]一案中,評論中的結論指出,這些建議遠遠沒有表明同居自動產生的支持義務。科勒里奇法官在同一案件中得出的結論支持了這一評論,他對同居產生的經濟權利和義務的立法改革的可能性持悲觀態度[13] 。
委員會承認法律的不確定性,在 "應得的 "非業主未能獲得份額的情況下,以及業主被錯誤地要求向 "不應得的 "索賠人支付或讓渡份額的情況下,都存在不公正的情況。還應更加重視轉讓階段的做法和程序,以確保各方真正了解其行為的法律含義。在當事人表面上行動和諧的時候,提出困難問題的敏感性,以及在專業上的尷尬問題,即如何向非客戶提供建議--如果有必要--并確保程序到位,以保障他們在未來的疏忽或其他索賠。該文件是對一個新的社會發展的決議。這些建議的目的是在那些選擇同居的人和那些認為婚姻的完整性應該得到維持的人之間達成一個妥協。但是,隨著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同居,以及許多人選擇在這種情況下養家糊口,法律將不得不保持務實。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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