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的案例是一個相當矛盾的案例。它涉及到一個喝醉了的學生和一個被要求護送她到公寓的兼職保安Mike先生。兩天后,貝爾德女士向大學校長坦白說發生了一些事情,警察也被叫來了。Mike先生聲稱他們在公寓外的走廊上發生了自愿的性行為,而Baird女士則聲稱她當時沒有意識,無法同意。最后,由于該學生不記得曾表示過同意,所以Mike先生未被認定有罪。本案中,麗莎聲稱在與湯姆約會后成為了未經同意的性侵犯的受害者。兩人都喝醉了。一個用過的避孕套被發現,表明兩人之間發生了性關系。根據 "2000年美國犯罪調查(BCS)",有0.9%的16至59歲的婦女表示在過去一年中曾遭受某種形式的性傷害(包括強奸)。事實上,1998年和2000年美國犯罪調查的目的是為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性受害程度和性質提供最準確的估計。美國犯罪調查估計,4.9%的婦女自16歲以來至少被強奸過一次,9.7%的婦女自16歲以來遭受過某種形式的性傷害。BCS還顯示,11%的強奸受害者與犯罪者的相識是通過約會(16歲以后經歷的)。
在這里,湯姆可以對許多罪行負責。其中之一是強奸,這是一種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的罪行。2003年《性犯罪法》第一節規定了強奸的新定義。如果一個人(D)故意用他的陰莖插入另一個人(V)的陰道、肛門或口腔,第二,V不同意插入,第三,D沒有合理地認為V同意,那么他就犯了罪。湯姆并不完全確定麗莎是否同意,因為他承認他當時喝醉了。然而,我們不能忽視這樣一個事實:酒精確實會損害判斷力,也會降低抑制力,從而使男人更容易對不愿意的女孩強行發生性關系,同時忽略女孩的消極反應。從法律角度考慮,麗莎不可能同意,因為她喝醉了。
龍華龍觀東路律師提出,在Larter案中,兩名男子被判定強奸了一名14歲的女孩,而她當時正在睡覺。睡著了。她可能喝醉了,什么都不記得了。有人提出上訴,理由是她沒有抗拒他們的挑逗,所以他們不能被判定為強奸罪。但上訴失敗了,因為檢驗標準是她是否同意。結論是,顯然她沒有同意。對強奸罪的審判主要取決于受害者的同意問題,而這一問題的確定有時確實很復雜。這項與同意有關的法律實際上說明了對道德的關注。目前的法律規定,如果受害者不同意,或者肇事者 "不顧是否同意",就屬于強奸。在這里,考慮到以下事實,湯姆可能被證明有罪:根據第74條,如果原告沒有同意,如果他沒有合理地相信受害者同意,那么他就有罪;根據第75條第2款,由于麗莎睡著了,沒有意識或喝多了,他們不可能同意,那么舉證責任就轉移到被告身上,被告必須證明在所有情況下確實有一個合理的同意信念,包括他可能采取的任何步驟以確定麗莎的同意,如果有的話。
檢查北愛爾蘭法醫科學毒理學數據庫的Janet Hall博士曾說。"這項研究證實了美國、美國和澳大利亞的其他研究結果--酒精是在社交場合容易受到性攻擊和熟人強奸的主要因素。" 霍爾博士補充說:"鑒于一些被指控的受害者飲酒水平非常高,這些發現也提出了什么構成對性活動的有效同意的問題。在這種酒精消費水平下,給予知情同意的能力是非常值得懷疑的"。
公訴人訴摩根案是審議強奸的精神要素的案件。在這一特定案件中,摩根邀請三個陌生人與他的妻子發生性關系。他們確認摩根曾告訴他們,她是 "怪人",可能會掙扎著 "興奮起來"。然而,摩根否認說過這些話。四人都與她發生了性關系,并使用暴力來克服她的抵抗。這三個陌生人聲稱,他們相信摩根夫人是同意的。但這就夠了嗎?因為我們已經知道,這必須是被告合理地相信了同意的情況. 主審法官指示陪審團,除非他們的相信是基于合理的理由,否則不能構成強奸罪的辯護。在2003年法案生效之前,如果一名男子能夠證明他 "真誠地 "相信已經表示同意,那么他通常會被宣告無罪,即使一名婦女聲稱她已經提出抗議。至于上議院。與DPP訴Morgan案的情況類似,Tom牢牢記住了他被告知的關于Susan的情況,并不太在意與Susan確認同意,由此產生的問題是,他為什么要帶更多的酒給他們喝,并等待她昏迷?他可以被懷疑對麗莎施用了藥物。最后,可以確定的是,他確實冒了風險,并且在某種程度上表現出對婦女身體完整性的不關心。
湯姆可能犯了插入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個人,即A,故意用他身體的一部分或其他東西插入另一個人(B)的陰道或肛門,而B不同意插入,并且A沒有合理地認為B同意,則構成犯罪。這一新罪行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根據舊法,這將被稱為猥褻罪。在這里,插入行為必須是故意的。湯姆也可能犯了性攻擊罪,即未經同意的 "性接觸"。值得注意的是,同意的年齡是16歲。如果A故意對另一個人(B)進行性接觸,而B不同意這種接觸,并且A沒有合理地認為B同意,那么他就犯了罪。最高刑期為起訴后10年,簡易程序為6個月。必須證明性接觸是未經同意的。
麗莎發現她的手臂上方有淤青。這意味著湯姆犯了一個實際上被稱為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的攻擊的罪行。這一罪行要求有一個攻擊的事實,可以是攻擊,也可以是毆打,而且受害者遭受了攻擊或毆打所造成的實際身體傷害。犯罪意圖是指被告有意或不顧一切地進行攻擊或毆打。毆打罪的犯罪行為是指被告人對受害人進行觸摸或使用武力,至于犯罪意圖,被告人需要有意或不顧一切地對受害人進行觸摸或使用武力。根據皇家檢察院所依據的《侵害人身罪指控標準》(CPS(1996)),瘀傷可以包括在實際身體傷害中。對于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的攻擊罪,實際身體傷害必須是由被告的毆打造成的。根據《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第47條,該罪行最高可判處五年監禁。
最后,我們發現,最根本的是要證明麗莎沒有同意。這種性經歷使人對艾滋病毒和懷孕等性病產生恐懼。性犯罪審查》(2000年)考慮設立一個較輕的 "約會強奸 "罪。但是,引入這種約會強奸罪被拒絕了,否則,湯姆就會因為與 "約會者 "發生未經同意的性交而被定罪,而他的動機被認為是一種性行為。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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