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訓練有素的保姆在強迫一名由她照顧的兒童消化大量的糖后被指控犯有過失殺人罪。雖然孩子開始出現抽搐反應,但該保姆并沒有尋求醫療援助,父母回來后也沒有尋求醫療援助。該兒童后來因食糖過量而死亡。保姆打算將她的行為作為對孩子拒絕正常飲食的懲罰。父母指示保姆,如果孩子行為不端,她可以采取她認為適當的紀律措施。(問題有兩部分,請回答兩部分)
A. 討論在現行法律下,保姆和父母對過失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需要額外的信息來確定是否需要定罪,請說明需要哪些信息,為什么?
B. 是否需要對法律進行改革以更好地處理上述情況(更好地保護保姆和父母不被定罪,或使政府不那么難以確保定罪)?請說明理由,并酌情引用相關法律資料?
重大過失
在Bateman案中,嚴重疏忽被認為是對過失殺人的檢驗標準,并得到了Andrews的認可。Adomako現在是嚴重疏忽過失殺人的權威,隨后有三個條件需要滿足--(i)被告必須對受害者負有照顧的義務;(ii)被告必須違反該義務;(iii)該違反必須相當于嚴重疏忽。第一個要求是必須有照顧的義務,這一點在案例中一直很模糊,特別是我們對每個人都有照顧的義務,不能殺害他們,但這里很明顯有照顧的義務,即使沒有這個事實,最重要的是要證明發生了嚴重的疏忽。檢驗嚴重疏忽的標準是確定被告的行為標準在多大程度上偏離了公認的標準,但這完全是一個陪審團問題。這名婦女是一名訓練有素的保姆,但即便如此,我們還能指望她知道糖的危險性嗎?在一篇名為《什么是毒藥》的論文中顯示,糖的危險性并不廣為人知,如果大量服用會導致死亡,但這要由陪審團來決定,所以我們不能確定她的罪責,而只是猜測。
我們現在要看的是父母的罪責,保姆最初的行為和之后的不作為是否打破了因果關系?似乎沒有,因為當我們有這樣一份因果關系的清單時,我們要把那些偏離正常或必要行為的事情或事件算作原因,"當人為的正常條件被確定后,偏離這些條件將被視為例外,因此被列為傷害的原因"。如果我們將父母的失職行為判定為重大過失,那么與保姆相同的標準將由陪審團決定,但陪審團似乎更有可能認定父母負有罪責,因為他們是主要的照顧者,而且顯然對孩子有父母之愛,所以他們的孩子發病的事實應該更加 "觸動人心",當然這也是一個合理的父母本能,會打電話尋求醫療幫助。父母甚至可以根據推定過失殺人罪進行判決,因為如此嚴重的不作為可以被視為一種積極的行為,考慮到他們的地位,他們的不作為應該被視為比保姆的不作為更大。在對這種嚴重程度的犯罪規則進行了所有這些假設之后,我們不能說這些人是否會被定罪,因為事實上是由陪審團來決定他們被定罪的條件,盡管生命的喪失讓我們所有人都充滿了嚴重的道德嚴肅性。
過失殺人的犯罪行為
A. 當一個人實施了殺人的行為,但沒有必要的犯罪意圖來承擔謀殺的責任時,就會出現過失殺人的犯罪行為。因此,過失殺人基本上涵蓋了所有不屬于謀殺的非法殺人行為。盡管過失殺人被列為單一罪行,但通常被分成兩類,然后再進一步細分。這些類別只是作為一個方便的標簽,用來描述法律沒有照顧到的非法殺人行為。這兩個類別是自愿過失殺人和非自愿過失殺人。就目前保姆和父母的情況而言,我們所處理的是非自愿性過失殺人,它又被進一步細分為推定過失殺人和嚴重過失殺人。每個子類別都有一些不明確的標準,非自愿過失殺人實際上是一個非常不明確的法律領域,它的界限模糊不清,涵蓋了謀殺和意外死亡之間的廣泛和多樣的中間地帶,所以我們不確定是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保姆和父母可能或可能被指控的刑事責任。很明顯,過失殺人罪需要繼續存在,但要求改革的呼聲廣泛而多樣,而且數量眾多,因為這種罪行不應該有不確定性。
如上所述,過失殺人是一項指控,但可分為自愿過失殺人和非自愿過失殺人。自愿過失殺人罪的范圍包括減輕責任罪、挑釁和自殺協議,所以我們可以把它放在一邊,因為它顯然與這里無關。我們首先要確定保姆的罪責,因為是她第一次實施了一個行為,開始了這一連串令人遺憾的事件。涉及的兩個子類別是推定過失殺人和重大過失殺人。這兩個概念因其所管轄的罪行的相似性而有很大的重疊,但嚴重過失的范圍更廣,涵蓋的行為也更多。在推定的過失殺人中,它的標準包括實施非法行為的必要性,所以我們質疑保姆強迫孩子吃糖在這些方面是否 "非法"?有些案件跨越了非自愿過失殺人的兩個概念,但過失殺人的判決可以基于任何一個理由,所以我們只需要確定哪一個子類別與此有關,以確定我們必須證明的標準,從而能夠獲得過失殺人的定罪。這個保姆強迫孩子吃糖的行為是否屬于攻擊行為,是否有足夠的犯罪意圖使其成為 "非法 "行為?據說,如果被告有合法的借口或理由來實施他的行為,就不會有非法行為,例如,當用適度和合理的武力訓斥一個孩子時,孩子隨后死亡,這個人就不會犯非法行為。似乎這一行為將被確定為也許有點極端,但本身并不違法,因為武力似乎并不過分,而且被告也不知道它是過度的,所以我們要看一下與保姆行為的嚴重過失有關的規則。我們是否要假設保姆的不作為和父母的不作為有相同的標準?重大過失殺人罪確實包括不作為,所以是的,最初我們應假定將使用的規則是重大過失的規則。
對非自愿過失殺人的改革
B. 人們多次呼吁并要求對非自愿過失殺人罪進行改革,但爭論不休。有些人認為,像上述情況不應受到如此重視,因為殺人的意圖并不存在。然而,我的想法是,如果這個保姆的父母被判處無期徒刑,那么這個保姆就會被判處無期徒刑,非故意殺人罪的范圍太廣了,應該更加具體,以確保正確的定罪。他們的行為似乎不是出于必要或自衛,而是魯莽到了極點,因為任何有理智的人在面對生病的孩子時,如果他們知道以前是否攝入過糖,都會要求提供醫療建議。這種涉及無辜兒童的犯罪不應該被允許從立法的縫隙中穿過,將其與其他犯罪并列放在Inv mans廣泛的職權范圍內,在道德上是一場災難,有必要進行改變。
有些人認為,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有嚴重的過失或犯有非法行為,為什么他們不應該因為這種嚴重的過失或非法行為而受到簡單的懲罰?我支持這一論點,因為從字面上看,你認為死亡是你的行為所造成的,即如果你通過自衛使用合理的武力打了一個人,他們死了,罪責不應該由你來承擔。2000年的政府提案指出,"我們認為,由于沒有認識到某一行為的后果而導致的犯罪比完全了解某一風險的情況下的犯罪要輕"。
有一種觀點認為,只有選擇傷害他人的人才應該被監禁。這種假設是荒謬的,因為像本案這樣無能和可能無視兒童福利的殺戮行為會導致無足輕重的懲罰。法律委員會建議,重大過失有兩個標準。首先,傷害必須是可預見的,其次,被告必須有能力察覺到最適合當前情況的風險。它指出,。"由于被告的過錯在于她沒有考慮到風險,......(不處罰)如果有關風險對她來說永遠是不明顯的......" 。這確實有助于陪審團做出更公平的決定,因為如果因為你無法完全預見的事情而被指控犯有同樣嚴重的罪行是不公平的,而很明顯,一個人的身體不適會清楚地表明該人將會受到一些傷害,甚至可能死亡。法律委員會還指出,雖然魯莽殺人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沒有對因嚴重疏忽而殺人的最高刑罰提出建議,只是說應該更少。他們問這是真正公平的標簽嗎?似乎不是,因為顯然這些領域仍將涵蓋廣泛的殺戮,因此對所有 "類型 "的過失殺人的最高刑罰應該是無期徒刑,這樣,當像目前這種處于極端的殺戮發生時,就可以獲得無期徒刑和它所帶來的標簽。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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