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1年2月25日,案件當事人彭某某報警稱其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間被同一男子強奸多次。同年3月5日偵查機關對“彭某某由一杯奶茶被強奸案”立案偵查,同日犯罪嫌疑人肇某某經電話傳喚后投案,偵查機關對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1日,偵查機關向我院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肇某某。4月8日,我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犯罪嫌疑人肇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同時引導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取證。同日,犯罪嫌疑人肇某某被取保候審,現該案仍在繼續偵查中。
一、關于該案核查工作開展情況
龍華強奸飯罪律師案件當事人彭某某不服不批準逮捕決定到我院信訪,我院啟動核查程序。經區紀委派駐我院紀檢監察組調查,沒有發現原經辦檢察官存在違反廉潔紀律問題;經我院檢務督察部門核查,確定該案審查批準逮捕程序依法依規;經我院另行指定檢察官辦案組對該案進行核查,認為該案不批準逮捕決定正確。我院于2021年7月23日將上述情況及不批準逮捕理由書面答復信訪人彭某某。
二、關于該案核查情況及不批準逮捕理由說明
經查明:2018年彭某某與犯罪嫌疑人肇某某互加微信好友。2020年12月5日,犯罪嫌疑人肇某某與彭某某宵夜,后到彭某某住處直至次日下午離開,期間發生性關系;2020年12月1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肇某某到彭某某住處直至次日下午離開,期間發生性關系;2021年1月11日夜間,犯罪嫌疑人肇某某去到彭某某住處,數小時后離開,期間發生性關系;2021年1月17日,犯罪嫌疑人肇某某到彭某某住處,當晚離開,期間發生性關系。2021年1月20日,雙方在彭某某住處簽訂《非婚生子女撫養協議》,之后彭某某搬離原住處。2021年2月10日彭某某通過微信將新住址告知犯罪嫌疑人肇某某,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肇某某購買飲料到其家中。2021年2月11日犯罪嫌疑人肇某某微信拉黑彭某某,其后又再次添加為好友。2021年2月24日,犯罪嫌疑人肇某某到彭某某住處,給彭某某人民幣5500元。
根據目前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難以認定犯罪嫌疑人肇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1.2020年12月5日、12月13日、2021年1月11日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是否違背彭某某意愿,雙方各執一詞,彭某某的指控無其他證據印證;
2.彭某某提供的2021年1月17日錄音,內容雖然反映彭某某有口頭表示不愿意與犯罪嫌疑人肇某某發生性關系,但也有犯罪嫌疑人肇某某讓其外出呼吸新鮮空氣、彭某某讓犯罪嫌疑人肇某某吹蠟燭、談論蠟燭香味等內容,結合兩人關系和錄音內容難以認定犯罪嫌疑人肇某某主觀上有強奸的故意。
3.彭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有彭某某指責犯罪嫌疑人肇某某對其實施強暴,犯罪嫌疑人肇某某回復后悔的內容,同時亦有彭某某指責犯罪嫌疑人肇某某“看醫生時沒有一句話”“白嫖”“床上喊老婆穿上褲子跑沒影”等內容,也有大量的日常聊天記錄。此外,微信聊天記錄還顯示二人曾因犯罪嫌疑人肇某某隱瞞婚育史等原因發生過爭執。結合二人此前多次發生性關系的經歷,從聊天記錄上看,雙方真實關系不明。
綜上認為,目前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肇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原不批準逮捕決定正確。 深圳律師事務所
《二十不惑》中那些職場與生活之 | 龍華律師分享包大人的故事:為啞巴 |
龍華律師淺談行為執行的出路 | 龍華律師詳細解答共同共有財產類 |
龍華律師講解中國公民繼承國外遺 | 涉外繼承包括哪些情況?龍華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