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11月11日21時許,趙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并被帶至醫院抽血后送至執法辦案管理中心。經深圳市公安局分局通知,人民檢察院及時派員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司法鑒定機構為危險駕駛案件開設“綠色通道”,于12日9時許出具鑒定意見:從趙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濃度為124.77mg/100ml。12日10時,深圳市公安局分局對趙某某立案偵查。12日13時,趙某某被刑事拘留。立案后,檢察官在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查閱相關證據材料后認為,本案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趙某某亦如實供述,對鑒定意見沒有異議,無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建議對本案適用48小時速裁辦理機制。12日15時,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充分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準確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受理當日,檢察官制作簡版審查報告,認定趙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初步擬定量刑建議后,電話通知值班律師在執法辦案管理中心為趙某某提供法律幫助。12日16時,檢察官訊問趙某某,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12日16時30分,值班律師閱卷后,承辦檢察官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值班律師對定性沒有異議,提出趙某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較好,建議從輕處理,可以適用速裁程序。檢察官告知趙某某其涉嫌的犯罪事實、觸犯的罪名、量刑情節及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后提出的量刑建議,同時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趙某某對罪名、量刑建議、適用速裁程序的建議隨后提出異議,并提出抗訴。
龍華律師談速裁案件中被告人反悔轉上訴的案件處理"title="龍華律師談速裁案件中被告人反悔轉上訴的案件處理"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45條規定:“速裁案件的二審程序。被告人不服適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發現被告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提出上訴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重新審理,不再按認罪認罰案件從寬處罰;
(二)發現被告人以量刑不當為由提出上訴的,經審理后依法改判。”其中第一項關于速裁案件二審發回重審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較難把握。因此,首先要明確的是,該規定不是要規制被告人反悔上訴,而是在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訴不認罪的情形下,充分發揮一審庭審查明案件事實的功能,確保不罪及無辜。實踐中,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往往不再進行質證,因為控辯雙方無爭議基本很少進行法庭辯論。
基于此,當被告人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提出上訴時,實際上是反悔不再認罪。此時,由二審發回重審,目的是通過完整的一審庭審質證及法庭辯論程序,查清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這一關鍵事實。發回重審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質證權,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對重新審理后法院所作出的判決享有上訴權。
為確實保證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速裁案件的質量,適用《指導意見》第45條第一項的規定,應注意把握好以下三點:
一是只有速裁案件被告人反悔上訴的,二審法院“應當及時發回重審”,因此,非速裁案件,例如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即便是被告人反悔不認罪而上訴的,不適用該規定。
二是發回重審后只能依普通程序審理。因為,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導致控辯雙方在罪與非罪問題上有了根本分歧,案件不再符合速裁和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
三是發回重審后不再按認罪認罰案件從寬處罰,并不排除重審后宣告無罪。這里的“不再按認罪認罰案件從寬處罰“,是指案件回到了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構成犯罪,而被告人認為自己無罪的”控辯對抗“的原點。因此,原審法院應當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判決。該宣告無罪的,宣告無罪;指控構成犯罪的,依法裁量處罰,原有的認罪認罰從寬優惠不再享有。重新判罰的結果如果比原審重,是根據案件事實、性質、情節以及被告人因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罰的待遇被取消等因素所致,而不是”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