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色,通俗來說,就是指使用花言巧語、美好生活的向往、浪漫的愛情、可期的未來幸福生活等等理由和方法,誘騙女性與其發生性關系,性關系的發生并沒有違背女方的意愿的行為。
在當前法律規定中,除了采取灌酒、迷奸及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只要騙色的對象是年滿14周歲、精神智力正常的女性,性關系的發生得到女性的同意,就不構成強奸罪。例如下列幾種情形:
龍華律師談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 src="/uploads/allimg/210726/1-210H6115535U0.jpg" title="龍華律師談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 />
一、博導騙色女學生
2014年,某大學的博導被指控長期猥褻誘奸多名女學生,甚至有女學生因此割腕的新聞事件。有評論指出,教授看上學生的身體,學生看上教授的職權,雙方心知肚明、相互利用,這是赤裸裸互相交易,而且還是很公平的交易。不管最終教授有沒有實現諾言,教授都沒有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關系,不屬于強奸。
如果教授最終沒有實現諾言,只是單方占了便宜,充其量是騙色,不是強奸。
強奸罪的本質特征是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性關系。在非暴力性強奸案中,違背婦女意志的判斷標準是被害婦女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
二、被騙財騙色,不能控告強奸,只能控告詐騙
在女青年吳某被騙案中,男青年李某是已婚人士,但是謊稱自己未婚,追求被害人吳某,在一段時間追求后,兩人正式確立男女朋友關系,期間發生多次性關系。幾年后才發現,原來李某早就成家立業,女青年被欺騙感情,被騙色。此時,女青年能不能去公安局控告男青年李某強奸罪呢?答案是不能。李某就這樣逍遙法外了?當然不是,刑法四百多條,總有一條能搞定他。例如詐騙罪。如果兩人在處男女朋友關系期間,男青年以父母病危、投資公司、遭到詐騙甚至綁架等各種理由,騙取了被害人吳某錢款,后與吳某分手,并寫了欠條,一直未還款。那么,就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詐騙罪。在極端的情況下,也可以控告涉嫌重婚罪。這種極端的情形是,騙色騙到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程度。如果兩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那么已婚的男青年李某就涉嫌重婚罪,吳某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法院追究李某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三、潛規則發生關系
甲在網絡發布某航空公司招聘空姐的消息,隨后不少女青年前往甲指定的賓館應聘。在應聘過程中,甲對女青年聲稱,如果想要應聘成功,就必須遵守潛規則,和甲發生性關系。部分女青年就同意與甲發生性關系。但事后發現,招聘空姐是子虛烏有的。這是典型的騙色行為。這種情況,是否構成強奸罪呢?
雖然女青年同意發生性關系的“同意”是有瑕疵的,但畢竟是女方同意發生性關系,雙方自愿,甲的行為也不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強奸罪。
說到底,這是騙色,并不是強奸。
四、以虛假包養承諾騙色
某女子正處于失業狀態,生活沒有著落。正好一個男性看起來像個大款,跟女子承諾,定期提供給她生活費,讓她一輩子生活衣食無憂,成為他的女人。女子考慮正在失業,生活沒有著落,就全當掙錢。雖然不是很情愿,但還是跟男子發生性關系。后男子跑路,沒有實現包養承諾。男子是否構成強奸罪呢?
其實,女子對于性關系的發生是自愿的、同意的,性關系的發生沒有違背女子意愿,不構成強奸罪。
五、騙色不構成犯罪的根源在于:女性的同意是真實的
不管男性為了騙色實施了什么樣的欺騙手段,說了多少籮筐謊言和甜言蜜語,只要女性意識到要和這名男性發生性關系,并且自愿、同意。那么,這就是騙色,而不是強奸,不構成強奸罪。
那么還有哪些情形可能構成違法犯罪呢?
1、騙色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此種情況不論女方是否情愿,雙方是什么關系都以強奸罪論。
2、同時誘騙兩人以上集體淫亂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M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ㄈ﹨⑴c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淫亂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對于聚眾淫亂罪,處罰的對象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根據刑法第九十七條,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聚眾淫亂活動中起到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多次參加者,同樣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以金錢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答復》中指出“賣淫嫖娼一般是指異性之間通過金錢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務以滿足對方性欲的行為。”公安部在《關于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和《關于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分別指出“不特定的異性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行為都屬于賣淫嫖娼行為”,“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