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執行可以分為可替代行為和不可替代行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下面龍華律師為大家講解行為執行的出路。
1.加強執法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刑事執行案件大多屬于貨幣案件,貨幣案件的制度和規定比較完善。物權處分程序,如查封、估價、拍賣等,在實踐中得到了充分的應用。但行為執行案件具有數量少、問題多、矛盾復雜等特點。有關規定抽象、適用范圍廣,但針對性不夠強,實踐中的具體規定需要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特別是在執行界限清晰、對被執行人處以罰款的判斷標準和執行反思等方面。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問題的研究和判斷,進一步完善執行制度和機制,探索解決行為類執行案件存在問題的具體措施和途徑,結合案件的特點和實踐,提高執行措施的可操作性。
2.全面加強訴訟源頭治理。矛盾的產生和深化是一個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是減少案件數量、促進社會和諧的最有效、最及時的方法之一。行為執行案件中的矛盾,大部分是因為雞毛蒜皮的小事引起的。由于缺乏溝通和和解,矛盾逐漸加深和激化。因此,必須重視并全面推進投訴源頭的治理,加強基層沖突解決專業人員的培訓,增強沖突解決得及時性和有效性。比如在每個村或網格設立公益法律顧問或網格法官,可以提供專業的法律渠道,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從而增加訴訟治理源頭的深度。同時,要拓寬投訴源治理的廣度和覆蓋面,編織投訴源治理的“過濾網”,努力實現“小事不出格(網格)、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的和諧社會面貌。
3.創新矛盾化解機制。 要創新解決矛盾的機制,首先必須解放思想和解決矛盾的工作策略。 目前,法院仍是矛盾匯聚和化解的“主戰場”,人與案件的矛盾依然存在。傳統的矛盾糾紛是通過訴訟解決的,也是通過訴訟后的執行和解機制來解決的,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經濟活動的頻繁,各種矛盾糾紛增多。訴訟前糾紛解決應成為訴訟前糾紛和訴訟后糾紛解決的主流。建立解決矛盾和糾紛的綜合機制,引入新的力量,探索新的渠道。借鑒家庭審判庭的經驗,引進鄉鎮工作人員、調解員、“老伯伯”等高素質的社會調解力量。建立執法網格、執法公正、執法聯絡、非訴訟村建設、網絡執法等機制,拓寬執法渠道,集中執法力量,應對行為執法案件的復雜性。
4.加大打擊違規行為的力度,拓寬強制措施的新手段。與可替代行為的執行案件相比,不可替代行為的執行案件是行為類型執行案件的難點和痛點。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人拒絕與執行法院合作,執行法院將間接敦促該人以罰款和拘留的方式履行有效判決書規定的義務。但是,當案件特別頑固或不適宜采取部分強制執行措施的主體時,執行容易陷入被動。為此,一方面要加大反執行力度,形成典型案例,在社會上發揮示范帶頭作用,形成主動履行、不敢不履行、不能不履行的積極氛圍; 另一方面要探索和發展不誠實披露、追加滯納金等新的執行方式,提高執行和執行的效力。同時,在執行替代行為的情況下,如果在確實無法執行、情況緊急或執行申請人確實遇到困難的情況下,滿足了訴諸司法的條件,則可酌情考慮提供司法援助,以緩解緊急需要。
5.加大法治宣傳力度,提高法治意識。實踐中,由于行為執行案件雙方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很多當事人容易沖動,有的甚至過分要求執行法官超越判決,有的被執行人在激烈的情緒中容易出現過激行為,從而引發新的矛盾。這些表現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缺乏法治意識,缺乏在沖突之初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意識。而是做出情緒化的判斷,私下解決,導致矛盾激化,難以解決。因此,要加大普法的宣傳力度,尤其是在農村。可以通過法律進農戶或借助婦聯等社會組織加強法律宣傳,做好發現矛盾和化解矛盾的銜接,暢通投訴渠道和矛盾治理渠道,避免出現村民或居民求助無門的情況。同時,要提高法治意識,從小就要重視,逐步在義務教育階段開展法律知識教育和學習,普及和加強法律教育,注重法律知識的普及性和實用性,讓各個年齡段的學生都能理解和接受。
總之,行刑案件具有高度的矛盾性、風險性和艱巨性。 通過提高實施辦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全面加強訴訟源頭治理,創新沖突解決機制,拓展強制措施新形式,加強法治宣傳,有效解決行為執行困難,提高執行案件處置質量和效率。以“切實解決執行難”為目標,推進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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