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人想到這位36歲的年輕女子,真的用自殺來抵制社區個別業主不文明遛狗。深圳龍華律師為您帶來這個案例。
案件情況
事件發生前兩個月,陸女士被社區里沒有繩子的寵物狗追趕。陸女士問狗主人為什么不綁繩子,但對方和家人不僅沒有道歉,而且變得更糟。不僅在上班的路上,陸女士打電話給狗的朋友,故意不牽狗繩來包圍和挑釁,甚至在群中取笑陳女士,我的狗不咬人,如果你靠近你,你不是人類是狗。
在選擇自殺之前,陸女士試圖對物業社區網格群做出反應,但效果并不理想。沒有人知道是什么壓倒了陸女士心中的最后一個希望。11月12日,陸女士在業主群體中留下了最后一句話,她想用自己的生命讓社區沒有遛狗和繩子。第二天凌晨,陸女士從社區34樓跳了下來,死于治愈。
盧女士自殺后,家人報警,希望警方立案。這個案子目前正在調查中。那么遛狗的老太太需要對盧女士的死負責嗎?
首先,讓我們分析一下刑事責任。老太太是否足以成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我覺得很難。很難說之前的沖突和盧女士的自殺之間有刑法因果關系,更不用說盧女士的故意或過失了。因此,盧女士的家人并沒有指老太太及其家人的過失致人死亡,而是認為對方在尋釁滋事。由于涉案老太太之前已經召集別人包圍盧女士,尋釁滋事確實有望構成。
那么民事責任是什么呢?如果盧女士被狗咬了。那么遛狗的老太太必須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但問題是,盧女士現在選擇了自殺。遛狗的老太太確實有過錯,但盧女士自己也需要對死亡結果承擔責任。因此,在民事賠償中,遛狗的老太太很難承擔全部責任。至于具體的責任劃分,雙方都需要證明。
不難看出,盧女士的命令指控得不償失。至于社區里有沒有人遛狗不牽繩子,就更難保證了。
遛狗不牽繩,狗主人要承擔風險
大多數遛狗的人認為他們的狗從不咬人,但他們不知道的是,牽狗繩實際上是為了保護飼養者。
《民法典》第一百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者或者經理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可以證明損害是由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不得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百二百四十六條動物飼養者或者管理人違反管理規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對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可以證明損害是由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我們假設王致力于死亡,他的想法也很特別,所以他想被狗咬死。有一天,王在社區散步,看到有人遛狗,主人沒有牽狗繩。王想,機會來了,走上前去和狗打架。你不認為這是不可能的。游客可以闖入老虎展區進行挑釁。在這個世界上,沒有什么是不可能的。
所以問題來了,王主動求死,最后兩敗俱傷,誰該賠誰?
這時,牽不牽狗繩就很重要了。那些平時遛狗不牽繩的人,只能送你四個字,后悔莫及。為什么這么說?
被侵權人故意造成損失的,飼養人不得承擔責任。然而,由于飼養者沒有狗繩,即沒有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即使對方故意這樣做,飼養者也只是減輕了責任,而不是沒有責任。
如果被侵權人故意這樣做并不常見,那么重大過失就很常見了。被侵權人的重大過失可以減輕飼養人的責任,但沒有狗繩的,飼養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看,牽狗繩對飼養者來說有多重要!不管你的狗咬不咬,這根狗繩都是自己牽的。
狗繩在手,沒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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