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道堆放雜物,不僅僅是走路難。還有火災隱患存在。等待危險變成意外。就太晚了。接下來深圳龍華律師為您說個案例
北京朝陽區一棟樓的王先生,退休以后,他和他的老伴長期把撿到的廢紙等垃圾堆在樓道里。一月二十七日晚10時許,王先生樓道內堆積物燃燒,引發火災。
年滿20歲的鄰居小瑞走出家門,沿著樓梯間往下逃,起火產生大量濃煙、灼熱空氣,使小瑞不幸被熏倒,燒傷。術后經醫院診斷,小瑞燒傷30%淺Ⅱ°5%深Ⅱ°15%Ⅲ°6%Ⅳ°4%全身多處燒傷,嚴重吸入性損傷,雙眼燒傷,雙耳燒傷,雙手功能完全喪失,左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體表瘢痕(除頭頸)
日前,北京市三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小區內雜物堆積如山的物業公司賠償被害人633萬元。該案件中,堆積者賠償70%,即443萬元以上,物業公司對633萬元全部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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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垃圾無可厚非但不應侵占公共空間存放一旦發生火災造成財產損失難以計算更會危及自己和鄰居的生命財產在樓道中堆放雜物不僅危害己更屬于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自行拆除,關閉消防設備、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逃生通道,救火通道。人滿為患,門窗不應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占用、阻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它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5000元至5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第28條規定:高層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禁止堆放、關閉、設置障礙。消防栓箱禁止堆放雜物,嚴禁在消防栓內堆放雜物,嚴禁將物品存放在防火卷簾下。深圳龍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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