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精神病女同居13年,育4個孩子,被判強奸罪。深圳羅湖刑事律師帶你一起解讀這個案例。
1998年6月,楊在歡口鎮與山東省魚臺縣交界處流浪乞討時 ,被董的父親董(已故)收留,隨后與董生活在一起。在生活中,我發現楊有智障,但他仍然可以照顧自己。在辦理婚姻登記時,鎮民政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沒有嚴格核實其身份信息。
自2021年6月以來,楊的病情惡化。在發病期間,他經常毆打家中的老人和孩子。為了防止楊生病時受傷,董暫時使用鎖鏈約束自己的行為,并在精神狀態穩定后取下鎖鏈。董涉嫌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行調查。
聯合調查組將對有關情況進行深入調查,依法處理玩忽職守和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調查違法行為,依法處理涉嫌犯罪。
巧合的是,一起類似的案件,一審被判強奸罪三年,二審改判緩刑
安徽農民劉華吉與從路邊帶回家的精神病婦女同居13年,被法院判處強奸三年有期徒刑。安徽省亳州中級人民法院最近對該案作出了二審判決,認為劉華吉犯有強奸罪,但如實承認犯罪,長期照顧受害人,以夫妻名義生活,撫養多名子女,劉華吉構成強奸罪,但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判處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兩審法院認定,2002年,劉華姬在上海撿垃圾時,在郊區發現了一名精神不正常的女子,然后將她帶回了渦陽縣的家。劉華姬知道該女子患有精神疾病,仍多次與該女子發生性關系,并生下4個孩子。在她的生活中,這名婦女傷害了劉華姬,并傾向于暴力。劉華姬把她關在家里10年了。經鑒定,該女子在犯罪時患有精神分裂癥,應被評為無性防御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4月聯合發布了當前強奸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回答,知道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癡呆癥(嚴重)和性行為,無論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處以強奸罪。雖然該規定于2013年1月18日失效,但該規定的內容一直被司法實踐和理論所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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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女性應當報警或者報民政部門
經媒體報道,劉華姬的爭論激烈。有同情者,有堅決懲罰者。
有網友認為,劉華姬13年前未經監護人許可帶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涉嫌拐帶。
丁金坤律師認為,拐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刑法只規定了綁架兒童的罪行,沒有綁架精神病人的規定。但劉華吉直接把精神病婦女帶回家肯定是錯誤的,他應該向民政部門報警或報告。此外,根據規定,與精神病人結婚,婚姻無效;但行為是民事違法的,而不是犯罪。
丁金坤說,劉華姬收回的精神病婦女沒有性防御能力。只要發生性關系,即使她們一起生活和撫養孩子,她們也會被強奸。刑法具有預防功能,以阻止垂涎精神病婦女的潛在違法者。
針對劉華姬的情況,丁金坤認為,由于社會危害不大,可酌情輕罰。
律師毛立新對劉華姬的案件猶豫不決。
他認為,精神病人根本沒有行為能力,沒有性防御意識和性防御能力,所以強迫或自愿并不重要。任何與精神病人發生性關系的人都應被認定為強奸。
但另一方面,劉華姬和精神病女性同居多年,生孩子確實是一個難題。機械判決強奸罪不完全合理。
他建議我們還需要從兩個方面來觀察。首先,劉華姬的目的是通奸或接受精神病患者;其次,我們應該了解劉華姬在第一次與該女子發生性關系時是否有一定的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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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沈陽今日報》2004年報道,單身漢李潤在路上遇到精神分裂癥患者劉飛后,帶回家。從那以后,他一直住在一起,一起生了一個孩子。因為劉飛沒有身份證,他們沒有登記結婚。
兩年后,沈陽皇姑區法院認為,李潤明知道劉飛患有精神分裂癥,沒有性自衛能力,但他也與劉飛發生了性關系。他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然而,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認為,李潤愿意接受患有精神分裂癥的劉飛,劉飛也愿意與李共同生活。在他們共同生活的兩年里,李潤可以照顧劉飛和她的孩子。他們有一定的情感基礎,形成了穩定的同居關系。此外,李潤被捕后,劉飛一直住在家里,生下了李潤的孩子。李潤和劉飛的同居行為沒有社會危害,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強奸犯罪。原判強奸罪量刑不當,改判李潤無罪,當庭釋放。深圳羅湖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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