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部刑事立案標準是如何的
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標準囊括了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通常來說,除了海關緝私類、軍隊自偵類、羅湖律師事務所地址職務類犯罪由其他部門管轄管轄、自訴類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之外,其他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機關管轄,常見的如盜竊案、搶劫案、故意傷害案、非法經營案等等。即使是同一類型的刑事案件,不同罪名之間的立案標準也有很大的差別。如,同是侵財類犯罪,盜竊和搶劫的立案標準就相差甚遠。
具體罪名的立案標準詳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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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的條件
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里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后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并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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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警后公安機關不立案怎么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時,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又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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