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法庭之上,對于企業沒有一個爭議的部分,只需進行概括示證說明、予以確認即可。這一問題充分發展體現審判公正與效率的實踐教學經驗,卻并不需要符合我們上述研究關于社會所有這些證據必須通過逐一過堂的要求。由此可見,在推進庭審實質化過程中,刻意隔離偵審關系,單純強調學生突出庭審功能的嘗試或舉措,其實并無真正補益。深圳法律咨詢網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相反,寬宏大量地接受偵查、起訴和審判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一個完整的認知過程,那么形成以下認知是合理的: 對于前一階段的認知(如已確認案件事實) ,后一個環節可以繼承,沒有必要從頭開始(英美法院的情況并非如此。
相反,所有的證人和證據都必須從頭開始重新審視,努力重建案件事實,使法官能夠形成內在定罪)。對后一階段的進一步核查必須基于以前對差距的理解和對知識的深化,而不是簡單的重復。這不僅符合審判效率原則,而且更有利于通過突出審判重點實現司法公正。
毋庸諱言,庭審實質化是相對于企業以往研究存在的“庭審走過場”弊端以及提出的。庭審實質化應當如何解決的主要分析問題,就是為了克服法官過分依賴案件卷宗材料作為定案的“卷證中心社會主義”偏向。
如上所述,我國刑事訴訟改革的方向不是完全放棄書證,徹底落實直接言詞審判原則,而是要揚長避短,選擇好的模式,探索和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刑事訴訟審判模式。那么,在什么情況下書面證據材料可以被采納,什么時候必須采用直接和口頭的審判方法呢?本文對一些具體的證據規則作了簡要的論述。
首先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說到非法證據,很容易讓人產生必須排除的想法。此外,立法上對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的嚴格區分,似乎強化了“非此即彼”的觀念。然而,事實并非如此。我國刑事證據法確立了強制排除與酌定排除相結合的排除規則(國外立法例大多類似)。對于強制排除規則,其尖銳性主要指向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獲取證據的現象。
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既要認真審查暴力、威脅等違法行為的真實性,又要認真認定其嚴重程度與犯罪嫌疑人“非自愿供述”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一些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法庭上與公安人員爭論,唯一的爭論點就是拍嫌疑人的后頸還是踢他的腿。
充其量只是一時的皮肉之痛。這并不構成排斥的對象,只是因為雙方的誤解,打起了口水戰。對于酌定排除規則,現行法律規定,應當考慮非法取證的嚴重性、損害的法益、采納該證據對司法公正的影響等相關因素,綜合權衡后作出是否排除的裁定。
為了更加方便使用,我們可以不妨借鑒國外立法例所確立的兩條具體設計原則問題予以把握:
(一)相稱性原則,即審查非法證據的嚴重性對證據真實性的影響,排除一切可能導致證據失真的證據。如果它不影響證據的真實性,下一個原則適用。
(二)平衡合法利益的原則,即使證據真實可靠,也必須將取證行為違反法律的程度(即對犯罪嫌疑人權益的損害程度)與犯罪行為侵害合法利益的程度進行比較。只有當受害人的權利和利益更重要時,證據才能被采納。
還要說明的是,我國刑事證據法將非法證據與瑕疵證據區分開來(大部分國外立法是作為證據合法性問題一起審查的),根據“程序性審查優先原則”,無論是在審判前還是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只要有“線索或材料”并提出不排除申請,法院就應當“提前開庭審查”,這就導致司法實踐中的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被納入排除程序和法院調查程序分開審查。
深圳法律咨詢網認為,確立“程序審查優先原則”是為了保證對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體性審理能夠連續、集中地進行,不受管轄、回避、排除等程序性事項的干擾和中斷。但似乎將瑕疵證據的合法性、是否有證據資格和能力都納入了法庭調查程序審查,不符合上述原則的精神。合并審查類似事項,更能體現集中審理的原則。
刑事證據該如何互相印證才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