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是不是當庭釋放
如果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考驗期。即從判決做出時立即釋放。但是由于刑事判決有10日上訴抗訴期,龍崗刑事律師法院在判決做出時,將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通俗來說,就是判決一旦做出,被告人辦完手續就能立即出來。這就意味著不是當庭釋放,還需要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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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緩刑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率的,不能立即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
即法院宣告緩刑以后,必須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法院決定后,應無條件的辦理釋放手續,發給釋放證明。最遲當日24時之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就可以離開羈押場所回家。
但是,在宣判緩刑之前已經經過了司法局的社會調查,宣判后犯人得去司法局報到,實行社區矯正。
三、緩刑的適用條件
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三、緩刑的適用條件
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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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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