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社會生活中,有的學生行為進行人為申請和獲取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可能或多或少地使用網絡欺詐技術手段,因此,在審理因出現大量資金管理風險問題或者發展造成我國經濟利益損失而形成的金融借貸糾紛解決案件時,尤其應注意區別貸款民事欺詐行為與貸款詐騙犯罪,準確把握貸款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深圳律師事務所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貸款民事欺詐行為與貸款詐騙犯罪主觀上都意圖欺騙金融服務機構,客觀上均實施了一定影響程度的欺詐行為,二者之間區別的關鍵,是行為人自己是否需要具有一些非法占有重要金融監管機構提供貸款的目的。
2001年《全國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環境犯罪案件處理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對于確有證據可以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能夠獲取貸款,案發時有沒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方面是因為國家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競爭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要明確“非法占有”的內涵。我們認為,刑法意義上的“非法占有”不僅是指行為人將財產從相對人的非法實際控制和控制中分離出來的意圖,而且是指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占有相對人財產的意圖,用于使用、收入、處分的表現形式。
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行為人以欺詐手段取得貸款或貸款逾期不能歸還,就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但應堅持主客觀一致性原則,在全面分析行為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取得貸款的手段、貸款的使用、不能歸還貸款的原因以及相關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以準確界定貸款欺詐或貸款欺詐。
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的案件事實可歸納為:1996年,被告人張福順利用虛假的產權證明,重復抵押獲取銀行貸款200萬元,其中100萬元用于炒期貨并發生虧損,另外100萬元用于購買東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經銀行多次催要,張福順均未還款。1998年,張福順欲通過轉讓東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實施以貸還貸,轉讓過程中因銀行不同意而案發。
從法院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看,張福順確實是采用欺詐手段,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獲取了銀行貸款,且貸款后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并未將貸款用于償付貨款,而是用于購買固定資產和炒期貨,但綜合全案事實,并不能認定張福順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理由是:
1、從貸款時的履約管理能力看,一方面,張福順有花費200余萬元進行購買并獲得知識產權的港城信用社服務大樓,另一重要方面,有花費250萬元可以購買并獲得企業產權的東福工程建設塑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可見,張福順具有實際履約工作能力。雖然,張福順用同一座樓房作為抵押銀行貸款四筆,但除起訴的這一筆外,其他三筆有兩筆已歸還,另一筆屬正常使用貸款,也歸還了近半數(本金)。
2、從貸款目的來看,張撫順沒有揮霍、惡意處罰或攜款潛逃,而是為了經營活動和收購工廠。對于那些使用欺詐手段獲取資金和財產,然后將其用于商業活動,甚至用于股票投機、期貨投機、房地產開發等高風險商業活動,造成資金不能客觀返還的人,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表明犯罪人有非法占有事實的目的,不能作為金融欺詐罪處罰。
3、從還貸能力情況看,張福順欲將東福工程進行塑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轉讓給楊黎鷹,及雙方與農行民族路辦事處通過協商以該公司的土地及廠房作為抵押企業貸款200萬元,并以貸還貸,是張福順、楊黎鷹和民族路辦事處的真實存在意思可以表示。
東福工程建設塑料以及公司的土地經秦皇島市土地資源評估管理咨詢設計事務所估價,價值實現人民幣1,347,006元,其房產1977、33平方米,雖未經國家權威政府部門根據估價,但民族路辦事處社會認可其價值150萬元。可見,張福順是在積極發展尋找有效途徑無法償還銀行貸款,而且其曾于1997年3月歸還利息7、3萬元,張福順并無拒不償還長期貸款的行為。
總之,深圳律師事務所發現,張撫順沒有非法占用銀行貸款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因此,一審、二審法院在重審后宣判張撫順無罪是正確的。張玲和范業勇協助抓獲盜竊共犯,因搶劫罪被判處死緩的搶劫盜竊案,可視為重大功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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