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補強規則是指某一證據由于其存在證據資格或證據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點,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依靠其他證據的佐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那么證據的證明力補強基本方式規則有哪些?以下就是龍崗區刑事律師整理的內容。
?。ㄒ唬嫶笥幸鈿⑷?、有意危害、擄掠和毒品犯罪案件的基礎證據存有瑕疵,或許基礎證據之間互相抵觸,大概影響犯罪事實認定的,瑕疵證據和矛盾證據的收集機關應當負責收集、提供相應的補強證據排除瑕疵和矛盾。無法收集、提供補強證據的,應當制作《工作情況記錄》說明經過和原因。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認罪后翻供,或許先否定后認罪,或者屢次頻頻的,供述筆錄應該記載其自述的翻供、認罪、頻頻的緣故緣由及新的辯護。緣故緣由和辯護觸及的究竟、證據可能影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排除其無罪或罪輕辯解。無法核實、收集的,應當制作《工作情況記錄》說明經過和原因。
?。ㄈ┍缓θ?、目擊證人和其余重要證人陳述內容產生改變、影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和法律合用的,陳述筆錄應該記載其自述的變遷緣故緣由和新的陳說內容。緣故緣由和新的陳述內容涉及的事實、證據可能影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或法律適用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應當進行核實和收集,形成補強證據排除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陳述。無法核實、收集的,應當制作《工作情況記錄》說明經過和原因。
?。ㄋ模﹤刹鞓嬙?、審查構造對辯護人采集、供應的,可能影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或法律適用的證據,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補強證據排除其真實性。無法調查核實的,應當制作《工作情況記錄》說明經過和原因。
(五)前列“(一)”項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究竟之基礎證據的瑕疵或抵觸不能消除的,其證實力應該予以消除。前列“(二)”、“(三)”、“(四)”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辯護,被害人、目擊證人和其余關鍵證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陳述,以及辯護人收集、提供證據無法排除的,相對應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實的基本證據的證明力也應當予以排除。
?。?)鑒定論斷應該附有鑒定機構和鑒定職員資質證書。
?。?)偵察機構應該將用作證據的鑒定論斷告訴犯罪懷疑人和被害人或被害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單位對鑒定論斷所根據的根底究竟和證據資料、鑒定程序、鑒定方法、鑒定結論提出異議,且依法必須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偵查機關應當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結論也應當履行告知程序。
被害人死亡或沒有訴訟才能的,偵察構造應該向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訴訟代理人履行告知程序。
書證和人證的規格。
(1)書證和物證,應當附有收集人員個人署名制作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和復制、復印說明等證明其來源的證據。
(2)書證和物證移交他人保管的,應當附有收集人和保管人共同簽名確認的移交清單和實物照片等證明其流轉的證據。
(3)書證和物證被臨時借用的,應當附有保管人和借用人共同簽名確認的出借和歸還清單證明其被出借和用途的證據。
(4)書證和物證隨案移送其他機關或部門的,應當附有移送人和接收人共同簽名確認的移送清單及實物照片等證明其隨案移送的證據。
(5)書證和物證被銷毀、發還或上繳的,應當附有銷毀、發還或上繳經手人制作的《工作情況記錄》和證明銷毀、發還或上繳事實的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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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崗區刑事律師淺談案外人執行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