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胡某為非法獲取利益,租用國內外服務器,自行制作出租的“土行孫”,“四十二”翻墻軟件,為境內2000多名網絡用戶非法提供境外上網服務。2016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兩次約談被告人胡某,要求其停止聯網服務。10月20日,上海浦東公安分局對被告人胡某使用上海絲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國際互聯網上擅自建立其他通道,下達停止聯網、警告、罰款1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40元,罰款445.06元。2016-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胡某拒不改正,繼續出租“土行孫”翻墻軟件,違法所得236,167元。經驗證,《土行孫》翻墻軟件是一種利用gotunnel程序實現的代理功能,適合本地計算機通過境外代理服務器訪問國外網站。
經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胡某非法提供國際聯網代理服務,拒絕履行法律義務,對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主管部門責令采取糾正措施后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這種行為已構成拒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本案件中,胡某利用翻墻軟件通過私人代理的方式非法獲取利益,在正式刑事立案前,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已對其擅自建立其他通道進行國際聯網,并已采取行政處罰措施,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受處罰后,胡某并沒有采取糾正措施停止非法上網,而是選擇繼續出租“土行孫”翻墻軟件違法獲利,最終被判處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使用翻墻軟件非法建立網絡,僅僅是網管工作管理上的一個縮影,如提供IIS、底層數據庫接口程序、ftp等功能服務的同時也有可能存在被黑客入侵導致系統被非法操縱或掛上不良信息,此時要積極配合
龍崗刑事律師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title="深圳龍崗刑事律師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
深圳龍崗刑事律師分析
關聯法條
在我國刑法第286條中,拒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提供人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措施拒不改正。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發生前款犯罪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條梳理
該法明確規定:不管是由于疏忽還是故意不作為,該法都不懲罰罪犯的第一次過失;而將其定罪,應當符合由監管部門責令采取糾正措施、拒絕改正的前提,否則,只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或在單位內處理,不構成犯罪。當然,在此暫時不會討論是否構成瀆職罪問題,如果涉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將與此種犯罪一起,根據嚴重懲罰的規定定罪。 深圳龍崗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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