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夫妻一旦有了矛盾和沖突,無法過下去的,就會離婚,離婚的時候最難處理的就是財產問題了,尤其是在離婚之后發現財產有問題的,這個時候還能起訴嗎?接下來就由龍崗區離婚律師告訴你夫妻財產在離婚后多久還可以起訴。
一、夫妻財產在離婚后多久還可以起訴?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
3、離婚時有夫妻雙方都知道的共同財產未分割,離婚后要求分割的。
對共同財產要求分割的權利是基于物權產生的權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權。要求分割時,如共同財產的在離婚雙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不應受時間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時,共同財產已經不受雙方或一方掌控,就演變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賠償的債權,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兩年內起訴,否則喪失勝訴權。
如雙方婚后購買一處房產,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未對房產分割,房產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離婚后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時效的限制。如房產已經被男方賣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賣出房產后的房款,但對要求分割房款的請求權只能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男方賣出房產后兩年內行使,否則喪失勝訴權。
二、離婚補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提起離婚侵害賠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假如原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侵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一審時原告未提起侵害補償,二審時期提出的,人民法院應該舉行調處,調處不成的,告訴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告狀。龍崗區離婚律師認為,司法解釋的這種時效規定有悖于民法的一般原則,前后條文也不一致,在實際生活中亦不盡合理,應當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民法公例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時期從曉得或許應該曉得權力被損害時起計較。而法律說明夸大的是“離婚時”或 “離婚后一年內”而不是曉得或應該曉得權力被侵害后的當時或一年內。在離婚時或離婚后一年內無過錯方不一定能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諸如因家庭暴力、虐待等造成身體器官的損傷在離婚時或一年內沒有發現的,一年后診斷出來的,能否提起賠償。
法律說明第三十一條對離婚后再次要求問題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規定又是“從當事人發明之第二天起計較”,法條之間不一致,在法律實務中難以合理地操縱,不克不及無效維護受益方的好處。是以,從無效維護無過錯方的好處和法條間的協調角度出發,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應改為無過錯方在離婚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在離婚時或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可在離婚后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之訴,逾期提出訴訟的喪失勝訴權,法律上不予保護。
通過以上律師回答,大家知道,在離婚之后若是對財產還有疑問的可以在離婚后兩年內提起訴訟,如果過了訴訟時效就不能夠再起訴了,所以一定要把握好時間問題,如果大家還有什么問題的,可以咨詢龍崗區離婚律師,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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