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樂某與孫某某原系夫妻關系,2011年3月生兒子孫小某,2013年8月生女兒樂小某,2016年11月底因感情不和分居。
自2017年9月起,女兒樂小某與孫某某共同生活,兒子孫小某與樂某共同生活。2017年8月,孫某某向法院起訴與樂某離婚,并要求判決兒子孫小某,女兒樂某某與孫某某共同生活。樂某辯稱同意離婚,但要求判決兩個孩子一起生活。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孫某某和樂某夫妻關系破裂,現雙方同意離婚并予以許可。對于離婚后撫養子女,孫某某和樂某有兩個孩子。在雙方都希望孩子和自己一起生活的愿望下,法院認為一個人負責孩子的生活是合適的。現在女兒樂小某和孫某某一起生活,兒子孫小某和樂某一起生活。最好從有利于孩子穩定生活的角度保持目前的狀態。考慮到兩個孩子年齡差距不大,雙方不需要支付贍養費。
樂拒絕接受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要求二審法院改變兒子孫小,女兒樂小和樂一起生活。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兩個孩子的生活狀況判決孫,樂撫養一個孩子不錯,有利于維持兩個孩子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但考慮到兩個孩子年齡相似,是伴隨成長年齡,如果不考慮兩個孩子相處時間,會對孩子之間的手足情感培養產生不利影響,自2017年9月以來兩個孩子沒有見面。
因此,二審主審法官多次與孫某、樂某交談,引導兩方從有利于兒童共同健康成長的角度,共同努力,為兒童創造和諧穩定的成長環境。最后,雙方接受了主審法官的建議,就撫養、探望和財產分割達成了調解協議。關于孩子的探望,樂每個周末都會把兒子孫送到孫,孫每個周末都會把女兒樂送到樂,以確保兩個孩子每個周末都有時間聚在一起。本案糾紛已成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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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龍崗離婚律師點評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二審法官靈活安排探望權的行使方式,使原本處于相反狀態的離婚雙方共同為孩子創造有利于他們健康成長的生活環境,確保兩個孩子每個周末都有相處的機會,努力減少父母離婚對孩子成長的負面影響。
在離婚案件中,特別是涉及兒童監護權和探望權糾紛的案件中,法官應充分考慮兒童之間的情感聯系和需求,共同為未成年子女創造輕松、快樂、溫暖、和諧的氛圍,創造良好的成長、生活和學習環境。
俗話說:我寧愿拆除十座寺廟也不愿毀掉一段婚姻。但很難維持。名存實亡的婚姻確實是夫妻雙方的磨難,也是對孩子的隱性折磨。我希望每個父母都能權衡利弊。當婚姻結束時,他們也給孩子帶來適當的安排。深圳龍崗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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