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個人獨資,合伙企業,三證合一,深圳律師咨詢熱線
深圳律師事務所是經深圳司法廳核準設立并直屬于?深圳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現代化、復合型律師事務所。現有近百名工作人員,律師具有法學專業研究生學歷,并且部分律師具備高級經濟師、高校副教授等職稱,骨干律師具有十年以上的執業經驗,并具備多年任職企業高管的經歷。同時有多名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及審計師與律所形成長期合作關系。
深圳寶安律師解答工資延遲發放該如何操作?"title="深圳寶安律師解答工資延遲發放該如何操作?" />
2020年5月,屇某某看到公司還沒發放2020年3月份的工資,便于5月9日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并要求該公司支付2020年未付的工資12093元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2403元。公司嚇得趕緊在2020年5月9日發放了屇某某2020年3月份的工資。
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6月13日作出裁決:1、確認屇某某與公司之間于2020年5月9日解除勞動關系;2、公司給付屇某某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9日期間的工資972.69元;3、公司支付屇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6412.30元。
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起訴,請求如下:1、判令原被告解除勞動關系;2、判令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46412.30元;3、判令公司無需支付2020年5月份工資972.69元。
一審法院:3月份工資至5月才發放,符合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
法院審理過程中,公司認可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的時間為2020年5月9日,認可其存在壓1個月發放工資的情況,認可2020年3月份工資于2020年5月進行發放。2020年6月28日,公司給付了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9日期間的工資972.69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認可屇某某工作期間存在壓1個月發放工資的情況,而本案中2020年3月份工資至2020年5月才進行發放,該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關于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公司應向屇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46,412.30元。
屇某某于2020年5月9日后未到公司工作,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公司還應當支付拖欠的2020年5月1日至5月9日期間的工資。公司已于2020年6月28日向屇某某支付該款,本院予以認定。
深圳寶安律師解答工資延遲發放該如何操作?"title="深圳寶安律師解答工資延遲發放該如何操作?" />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
一、確認雙方勞動關系于2020年5月9日解除;二、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屇某某經濟補償金46,412.30元;三、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屇某某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9日期間的工資972.69元(此款已于2020年6月28日給付完畢)。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公司在實際管理中采取的上月工資下月發放且每月發放一次,既保證“足額”又保證“及時”的一種務實的做法,這種工資發放方式被全體職工廣泛認可并且由來已久,與“壓”著勞動者工資故意拖欠不發的惡意行為,二者具有本質區別。并且3月遇到特殊情況,5月發工資不能視為故意拖欠。
二審法院:5月才發3月份工資,屬于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二審法院認為,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本案中,屇某某于2009年7月到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清楚。工作中,公司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間于2020年5月9日發放屇某某2020年3月份的工資,屬于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已經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未及時足額發放屇某某勞動報酬,符合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一審法院據此判決公司支付屇某某經濟補償金46,412.30元,于法有據。公司認為其向屇某某發放工資符合法律規定,不應支付屇某某經濟補償金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