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負責福田、羅湖、南山、鹽田行政區域內以下用人單位與員工發生的勞動爭議:
1.中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駐深用人單位;深圳勞動案件律師
2.市屬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3.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深業集團及其控股企業;
4.注冊資本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企業;
(二)福田區、羅湖區、南山區、鹽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負責其行政區域內上述市級仲裁機構管轄范圍外其他用人單位與員工發生的勞動爭議。
(三)寶安區、龍崗區、光明新區、坪山新區、龍華新區、大鵬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負責其行政區域內所有用人單位與員工發生的勞動爭議。
四、勞動仲裁程序
(一)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遞交副本。法律對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有特別規定的按該特別規定計算。
1.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證明復印件;代理人是律師的,提交相關資格證明和律師事務所所函。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及證明申請事項的證據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明書等。
2.用人單位申請勞動仲裁須提供的材料
(1)被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是律師的,提交相關資格證明和律師事務所所函。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及證據材料。
3.勞動仲裁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申請和受理:
1.自收到仲裁申請(提交材料需齊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決定受理的,組成仲裁庭,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組庭情況。當事人對仲裁庭組成人員可依法申請回避,在庭前或當庭書面提出。
2.對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三)、開庭和裁決:
1.仲裁庭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2.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如在審理過程中遇有法定情形的,經批準后,可中止案件審理或延期審理。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章 調
解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深圳勞動案件律師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深圳勞動案件律師談企業白班改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