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是一粒灰,一座山。當企業強勢一方作出裁員時,卻往往利用法律來逃避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殺驢”變相逼迫員工離職。繼互聯網職業教育考試服務企業 "一支筆 "之后,關于房地產領域龍頭企業 "某地 "裁員的討論也在網上傳開。深圳勞動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究其原因,與疫情有關,與教育、房地產行業的政策調控有關,當然也與企業自身經營策略的調整有關。本文將比較裁員與員工離職兩種不同的勞動關系方式,探討裁員導致員工離職的原因。
一、什么是企業裁員?
(一)裁員有四個條件,符合條件的不得裁員
裁員的法律表述是“裁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1條,只有在滿足以下四個條件之一時,才能解雇20名以上的員工或解雇10%以上的企業員工:
1、依照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可以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困難嚴重;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因客觀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的其他雇傭合同,雇傭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其他雇傭合同。
(二)規定的程序,每一步都是違法的
裁員必須遵循以下程序:
1、企業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2、提出企業裁員初步設計方案并聽取意見;
3、制定并公布裁員計劃;
4、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5、實施裁員;
6、給予經濟補償。
上述分析程序少一步都違反相關法律。
(三)不得拒絕繳付第三類費用
企業獲準實施裁員的,應當與被裁員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下列費用:
1、支付經濟補償;
2、支付欠付工資;
3、繳納企業欠繳社會養老保險費。
(四)知識拓展
在企業裁員方面,現行法律也規定了六類人員免于辭退,企業不得裁員;對三類人員,企業應優先留用)。
同時,法律還規定了2種違法企業裁員的法律社會責任:
1、企業不符合下崗條件,違反法律規定下崗的,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給予補償;
2、違反裁員程序或者非法裁員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什么是員工離職?
(一)2種離職類型,沒有進行任何一個例外
根據我國現行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員工進行離職無外乎2種,一種是員工積極主動離職,另一種是員工被迫離職。
人民中華民國勞動合同自愿終止法是根據《雇員補償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自愿終止雇傭合同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員工被迫離開公司的中華民國,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要求員工離職。
(二)2種費用,想逃都逃不掉
在員工辭職的情況下,企業依法必須支付的費用比企業裁員少一類,只有以下兩類:
1、支付欠付工資;
2、繳納企業欠繳社會養老保險費。
(三)知識拓展
除上述合法的勞動合同手段外,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給予勞動者補償。
三、我們說企業強迫員工離職,是在強迫什么?
在以裁員形式迫使員工離職的情況下,企業最希望的當然是員工自愿離職,但員工在壓力下也會犯“錯誤”,企業也希望能夠依法解雇員工。對比兩種不同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方式,不難發現,企業企圖通過脅迫或者變相脅迫的方式,實現從企業裁員到員工辭職的轉變,從而逃避法律規定的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
根據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經濟進行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管理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需要支付作為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可以支付。六個月以上企業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時間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結合雇員流動的法律規定,企業迫使雇員離職的方式有以下優先事項: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企業。
深圳勞動律師提醒大家,雇員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解除雇傭合同職工瀆職行為嚴重,個人欺詐行為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害,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應該向哪個部門投訴精神損害賠償?這是一個形而上學的案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