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企業單位未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進行非法克扣工資,勞動者應如何有效保障學生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我們根據需要一個問題案例分析闡述如下要點:勞動社會關系和雇傭關系的區別、可獲賠償所依據的法條以及更加注重保全證據的重要性。深圳律師咨詢網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一、案情簡述
2018年3月,張某被楊招入一家公司,從事司機工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雇傭合同,只是口頭協議,張某第一個月的工資是4000元,后一個月的工資是4200元。2018年7月,張離開了一家付給他9800元薪水的公司。
“自從我加入一家公司以來,我一直努力工作。某公司不僅不與我簽訂勞動合同,還拒不支付加班工資,違規克扣工資,拒不支付賠償金。a公司應該給我雙倍的工資,加班費和賠償金?!箯堈f道
2018年8月,張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資、高溫補貼和賠償金等共計6萬余元。但該仲裁委裁決駁回了張某的全部仲裁申請。張某不服該仲裁裁決,以某公司為被告向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將案件立案后,由于案件的結果可能與楊有合法利益關系,因此通知楊作為第三方參與訴訟。
二、雙方陳述
原告張某聲稱:他被招聘到某公司后,公司通過法定主義代表人龔某(系楊某的丈夫)、公司的另一名員工股東(系楊某的弟弟)還有楊某一直指派他做工作。楊某在公司主要負責數據倉庫進行管理會計工作。
被告公司辯稱,原告張某是被第三方楊某招募的。張某為楊工作,工資由楊支付,與一家公司沒有任何關系。楊不是一家公司的員工和股東,也不負責一家公司的倉庫管理。
第三人楊某陳述稱:2018年3月,她招聘作為原告張某到自己的倉庫做駕駛員,張某的工資也由她發放。張某上班工作期間我們沒有一個固定的上下班需要時間,每次進行送貨方式都是她通知和指派。她和某公司員工沒有其他任何社會關系,張某駕駛的車輛是她和龔某的共同管理財產,不屬于中國某公司。
三、法院判決
張某與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張某與楊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
考慮到以下情況:
1、張某、楊某提供的微信記錄截圖反映,龔某、楊某的弟弟作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有指派張某送貨的行為。
2、客戶刷卡付款后,POS 機的簽名顯示商家是某一家公司
3、某公司的兩個股東與楊有特殊關系。
4、某公司通過法定代表人龔某在通話錄音中陳述“畢竟對于我們國家也是學生付了員工工資的嘍”、“你說不來就不來,搞得那幾天我們自己都不可以知道該怎么弄”
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根據《人民法院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判定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未與原告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自受雇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中華民國工資的兩倍。經計算,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0天內,向原告張某支付工資、加班費32770、12元,并支付熱力補貼300元; 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四、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在于張某是與楊某有雇傭關系,還是與某公司有勞動關系。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的主要區別如下:勞動關系中的用工主體僅限于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人通常是達到法定工作年齡且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然人。
雇傭勞動關系管理主體范圍進行較為廣泛,主體企業沒有一個特別的限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學生之間均可形成雇傭關系。
深圳律師咨詢網提醒大家,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不平等的從屬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指揮和監督。在雇傭關系中,雇主與雇員之間不存在從屬關系,雇員相對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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