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另一起案件出現在判決文件的網上,引起了作者的注意。員工因刑事犯罪被處罰兩年半。在此期間,由于聯合部門的老板隱瞞了受到處罰的事實,雇主沒有發現他們像往常一樣享受公司的工資和福利。出獄后,他正常工作了7年,直到被報告,公司才發現他受到了懲罰。該公司終止了他的勞動合同,并收回了他在服刑期間獲得的工資和獎金,共計50萬元。
法律解釋
首先,很明顯,在公司發現他因違反刑法而被判刑后,終止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款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用人單位在服刑期間追回勞動者總工資福利50萬元,是否屬于勞動爭議。這一點也相對明確,因為該人在服刑兩年期間沒有提供勞動,在此期間與用人單位不屬于勞動關系。因此,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用人單位以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是合適的。參照《遼寧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或者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的,用人單位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支付工資。
第三,關于訴訟時效的爭議。勞動者主張被刑事拘留后,應當通知用人單位直屬領導小組組長,主張用人單位知道,并以此為由提起訴訟時效辯護。法院發現,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直屬領導沒有報告員工受到刑事處罰的事實。雇主實際上知道,事實是,自2019年2月15日起,該案件沒有通過訴訟時效。
案例簡介
2013年6月28日,國家電網大連供電公司員工傅因涉嫌組織淫穢表演被江蘇警方刑事拘留。經案件審理,他最終被判處兩年零六個月監禁。在此期間,被告自被刑事拘留以來一直沒有通知工作單位。被告在刑滿釋放后自行到工作單位工作。在此期間,被告負責人找到了被告,了解了相關情況。2019年1月5日,原告紀檢部門在核實其下屬單位普蘭店分公司相關問題線索時,收到反映被告問題的線索。2019年2月15日,當原告核實被告時,被告承認被追究刑事責任。2019年5月5日,原告通知終止勞動合同,決定自2019年5月31日起終止與被告傅的勞動合同。該通知于2019年5月28日送達被告,被告拒絕簽署勞動合同。然后,用人單位拒絕接受仲裁
爭議焦點
案件的兩個焦點是,第一,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第二,訴訟時效是否通過。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損失人有權要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具體而言,在本案中,根據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原告在服刑期間未向原告履行勞動義務,不得享受相應的報酬,包括工資、獎金、保險和各種福利待遇。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應付工資、獎金、取暖費和原告為被告支付的相關費用屬于被告的不當利益。因此,本案的原因應為不當得利糾紛,相應的資金應由被告返還。
爭議焦點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根據一審法院發現的事實,原告知道被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時間為2019年2月15日,即被告向原告承認的時間自當日起未達到訴訟時效。一審法院不接受被告對訴訟時效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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