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隨著公司集團化的發展,關聯公司的就業有時會出現人員混合的現象。特別是,人與項目之間的這種工作形式,名義上是A公司的員工,但被派往關聯公司B公司工作。此時,一個人很容易同時與A公司和B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從法律上講,法人是獨立的,即使兩者都是關聯公司,也會產生重大影響。作為工人,有權要求勞動公司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也需要支付勞動合同中承諾的工資。深圳勞動專業律師分析這個案例。
案例簡介
郭在北京的一家工業公司工作,然后在工業公司的相關公司工作了8個月。在此期間,他仍然為原公司提供勞動力。在他去相關公司的過程中,原公司只為他支付了社會保障金,沒有支付工資。在相關公司,郭收到了勞動報酬。2020年9月25日,郭與工業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并要求前9個月的工資。雙方都沒有就工資達成協議。郭沒有接受勞動仲裁的申請,所以他起訴了工業公司。
判決結果?
雙方簽訂的《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明確規定,不再有賠償糾紛,郭沒有其他證據推翻協議,因此不支持2020年9月的工資。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向原告郭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間的工資差額為152791.74元;
2、駁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郭主張與工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與相關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其收入由工業公司支付的工資和相關公司支付的勞動報酬組成,并提交銀行流程證明。工業公司還承認郭同時為工業公司和相關公司工作。因此,相關公司自愿承認與郭有勞動關系并支付工資的事實,不能免除工業公司向郭支付工資的義務。工業公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向郭支付2020年1月至8月的工資。工業公司承認郭2019年底的工資標準稅前23000元,因此法院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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