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要求加薪一倍
2009年2月9日,楊某受聘入澧縣氮金有限公司物業科工作,同年3月任副科長。很快,公司發生了股權變更,楊某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多方挽留無果,楊某于當年7月30日正式離職,雙方勞動關系結束。
王某被雇用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受雇期間每月工資1600元。2009年12月,楊某以公司對其合法權益的侵犯為由,向澧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澧縣氮金有限責任公司給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其辯稱,沒有與楊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非公司主觀惡意,公司不應承擔雙倍工資這一懲罰性責任。劉某主動辭職,公司多次挽留,此種由勞動者先行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2010年1月,澧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仲裁中認定,楊某與公司的勞動關系自雇傭之日起成立,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公司未與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雇傭之日起1個月內的第二天起,本公司應向楊某支付其2倍工資。據此,支持楊某不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請求。王某在公司挽留下仍執意離職,自動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不能支持其提出的經濟賠償請求。在此基礎上,裁決澧縣氮金有限責任公司支付楊某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7543元。湘鄉氮金有限責任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于2010年2月5日向澧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公司不需向法院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7543元。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付
法庭審理認為,楊某與公司的勞動關系自雇傭之日起就已成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已經確立的勞動關系,如果沒有同時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則應在雇傭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另外,《勞動合同法》第82條還規定,用人單位在1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在1年以內,每個月應該給工人付2倍工資。法庭遂依法判決決澧縣氮金有限公司支付給楊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7543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主張雙倍工資的情形已經成為勞動爭議的焦點。法律實務中,勞動者提出的申請基本合理,索賠雙倍工資的請求一般可以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予以支持。
不簽署勞動合同,要求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為11個月。一般而言,雇傭關系開始時,雙倍工資的開始時間為雇傭日期滿1個月的第二天,最后期限為勞動合同補簽前1天。如果勞動者在雇傭之日起1年內仍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從雇傭之日起1個月的第二天到1年后的第一天支付雙倍工資。沒有簽署勞動合同一年的,滿一年的當天視為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在工作1年后仍不能與雇主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考慮是否及時提出權利主張,與雇主解除勞動關系。深圳勞動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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