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秦加入建設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項目成本核算。根據公司規定,項目組成員需要從工資中扣除一定數額作為風險抵押。自2016年至2018年以來,公司從秦工資中扣除風險抵押6萬元。
2020年5月,秦某離開公司,開始了一年的艱難歷程,要求公司退還風險抵押金。公司以領導換人不了解過去情況、秦某項目虧損等諸多借口拒絕退還風險抵押金。
委托人訴求
秦某委托我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退還6萬元風險抵押金。
爭議焦點
庭審中,公司辯稱公司有明確的《風險抵押管理辦法》文件,項目部主要成員需要繳納風險抵押,必須一次性繳納;如果一次性支付困難,公司可以從月薪中扣除應支付的金額。如果員工的項目遭受損失,風險抵押金將不予退還。
同時,公司提交了秦某簽署的《風險抵押管理辦法》簽字單作為證據,證明秦某知道這一規定,并同意遵守相關規定。
裁定結果
經審理,仲裁裁決公司將風險抵押6萬元;公司拒絕接受,起訴法院,一審結果與仲裁裁決一致。
深圳勞動法律師分析
公司收取風險抵押無非是敦促項目組收回資金,確保項目盈利,但公司將經營風險轉移給勞動者顯然是不合理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產。公司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返還給職工。
此外,公司向員工收取服裝費、辦公物品押金等行為,均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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