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并不是中國勞動力市場的新產物。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這種人力資源管理模式在歐美國家逐漸興起。這種模式的聲譽是混合的,更多的是因為負面新聞,如同工不同工資,大多數時候是許多企業逃避責任的手段,違反勞務派遣的初衷是臨時、輔助、替代崗位的勞動補充。它本身不應該是一種正常的、主流的勞動形式。由于雇主可以通過勞務派遣公司降低雇傭成本,甚至在實踐中承擔責任。因此,勞務派遣也是勞動爭議領域的高發地區。深圳勞動律師為您帶來下面案例。
案例簡介
勞動者朱某某以勞務派遣的形式在美國某公司駐上海代表處工作了16年。后來,美國公司以嚴重失職、不服從工作指令和安排、曠工、懶惰等嚴重違紀行為將其退回上海一家外國服務公司。后來,外國服務公司以同樣的理由終止了與朱的勞動合同。隨后,朱申請了勞動仲裁。美國公司和外國服務公司都不接受同樣的仲裁裁決,分別提起訴訟。經合并審理調解后,由于案件復雜,適用普通程序。最后,美國公司以工人朱和外國服務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因合同終止時間存在爭議,要求不支付非法終止合同的賠償金、未享受的年假工資、需要支付的工資,以及與外國服務公司共同支付上述三項金額的連帶責任。
判決結果
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外服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朱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712、476.51元;
二、被告上海某外服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朱某2019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13日工資8003.75元;
三、被告上海某外服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被告朱某2018年15天未休年假和2019年13天未休年假的折算工資56026.26元。
? 法律法規
在這種情況下,有幾點值得注意。首先,朱工作了16年,簽訂了3份勞動合同,最后一份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兩倍的賠償金額。朱的月薪超過2萬元,工作超過16年,最終轉換為36個月的工資。
其次,朱被用人單位退回,到勞務派遣公司終止勞動合同11天。在此期間,朱有權要求派遣公司按照約定的工資支付工資。
第三,關于朱某某在合同終止年和前一年的帶薪休假,即年休假,企業需要在不安排工人休息的情況下支付工資。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律師點評
為保護勞動者,在勞務派遣的情況下,維護自身權益的便利,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和派遣單位為共同被告。
在這種情況下,工人們曾主張將16年工作經驗中的未休年假轉換為工資收入約47萬元。最后,法院沒有支持這部分主張。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企業職工帶薪年假實施辦法》。在實踐中,企業可以與員工就未使用年假的使用期限達成一致。也可分為累計帶薪缺勤和非累計帶薪缺勤。在一般實踐中,累計帶薪缺勤可以結轉一個日歷年。累計帶薪缺勤一年以上,往往不予補償,離職時不能提出現金補償。最后,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只支持工人離職當年和去年的未休年假轉換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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