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鄭州一位劉女士因懷孕三?胎疑似被單位強行辭退。深圳勞動法律師為您分析這個案例。
據介紹,劉女士是鄭州市金水區總醫院祭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一名職員,在此工作已9年,全國實行三胎政策后,劉女士也積極配合政策,再次懷上第三胎,但單位領導卻聲稱接到上述通知,想要把劉女士開除,又由于劉女士懷孕身分不便解雇,所以以無故缺勤為借口找茬解雇了劉女士。
《勞工法》對女職工實行特別保護,不得將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勞動和孕期禁忌勞動。妊娠超過七個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延長工時及夜間工作。這條規定表明國家對女職工的重視。我國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規定,國家要保證婦女同男性一樣享有同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解除后,任何單位均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期.女工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而女職工提出終止勞動(雇用)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除外。
我們《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如果女性員工處于懷孕.產.哺乳期,雇主不得按照本法第40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法律這類規定,也是給雇主一定的選擇權,也就是說,除了《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以外,懷孕女職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雇主造成重大傷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雇主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產生嚴重影響,也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拒絕改正的情形等。
劉女士在此次事件中被解除勞動合同,表面上看起來雇主的原因合法,因為法律的確規定,如果懷孕的女性員工嚴重違反了雇主的規章制度(即無故缺勤),則雇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此次事件中,雇主顯然把這項法律規定當成了“法律漏洞”,辭退劉女士,這樣的行為顯然是違反道德的。她可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途徑進行維權。深圳勞動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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