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對勞動關系時效的確認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勞動關系的確認訴訟不應受仲裁時效的限制。另一種觀點人為適用仲裁法的限制,因此時效為一年。以下是2022年法院確認勞動關系時效的相關內容。
一、2022法院確認勞動關系時效
1.司法實踐中對確認勞動關系是否屬于一年仲裁時效限制有不同看法。
2.一種觀點認為,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屬于確認訴訟。根據民法理論,確認訴訟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
3.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適用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一)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一年。仲裁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4.確認勞動關系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既然是勞動爭議,自然受仲裁時效的限制。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會議紀要的通知》(津高法〔2019〕296號)持這一觀點。《紀要》第四條規定:根據《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者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二、確認與勞動關系有關的基本案例
趙申請再審,二審認定趙申請仲裁時效一年以上是法律錯誤,確認勞動關系不適用仲裁時效制度,應確認趙與盛物業公司2008年5月1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綜上所述,趙要求依法再審。
盛某物業公司提交意見,確認勞動關系也是一種勞動爭議請求,應適用仲裁時效制度。超過仲裁時效的,趙某不應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實現繳納社會保險的目的,而應通過行政渠道解決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趙某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被駁回。
法院審理:本案為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根據趙某的再審申請和盛某物業公司的答辯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趙某確認仲裁時效制度是否適用于2008年5月1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與盛某物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一)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此,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因此本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一年。仲裁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該規定應適用于確認勞動關系的爭議。
本案趙某田于2014年12月31日與盛某物業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直至2018年4月13日才提起訴訟,明顯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一年仲裁期限。二審不支持其訴訟主張,符合法律規定。趙某田主張確認勞動關系不適用仲裁時效制度,法律沒有證據,其再審申請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深圳勞務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