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朝九晚五改為三班的工作倒不是由單位一方說了算?雇員與雇主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產生糾紛,應由哪一方舉證?工人小芳因不滿工作調動被解除勞動關系,與公司發生糾紛,由勞動仲裁一路打至二審法院。前幾天,上海一中法院的最后裁決給了她一個滿意的答復。以下是深圳勞動維權律師在此詳細介紹。
案情
在上海一家企業的品質管理部門,小芳原本從事行政工作,每周5天,每天8小時。2014年9月,由于同部門一名女職工休產假,小芳被調去做化驗工作,工時成了三班倒。小芳對此非常不滿,并在同年10月8日向公司提出書面異議,明確表示不同意調任。2天后,公司回復小芳可安排早中班,一周一輪;同時出具警告函,給予小芳書面警告。10月13日,小芳認為這一答復未說明調動的原因,再次提出異議。十月二十一日,公司回復說再調整小芳只上白班,從8點到17時。小芳仍然不同意公司的安排,10月28日,公司便給了小芳書面嚴重警告。一周內,小芳接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以小芳不服從上司的指示,拒絕合理的工作安排,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拒絕工作達一個月以上,導致公司經營管理受到嚴重影響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小芳于當年11月1日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5年1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小芳的仲裁申請。小芳控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盡管小芳調職前后工資水平并未明顯改變,但工時變成了三班倒,勞動合同履行內容發生重大變化,小芳完全有理由不接受調整。二次發出警示函的公司理由顯然不充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明確依據。為此,法院決定向該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74,000多元。本公司堅稱小芳應在合理范圍內調職,向上海一中法院上訴。
判決
經上海一中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司在調任職務時未與小芳達成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合理依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因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來判決的最后裁決。
評析
1.小芳的反對意見是否合理?勞動合同的內容可以在什么情況下更改?
勞動法規定,雇主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后,可以修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修改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
在這起案件中,該公司把小芳從行政崗位調到技術崗位,工時由三班倒轉,勞動合同的履行內容已有重大改變,但未得到小芳的同意。根據以上規定,小芳有理由不接受公司的調動安排。所以,小芳的抗辯行為是正當的。
2.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哪一方應承擔舉證責任?
勞資糾紛案件中,如果雇主做出解雇.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雇員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雇主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本公司單方面解除與小芳的勞動合同,應對應付解除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但企業既然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自然要承擔舉證無法成立的后果,法院認定公司違反法律規定。
企業破產之后勞動爭議如何解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