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隨著人口流動性的增強,員工節假日返鄉途中發生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這類事件是否能被認定為工傷,成為公眾普遍關注的焦點。以下案例,通過深圳工傷律師的專業視角,詳細解讀了一起春節期間員工回家路上遭遇事故,最終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的典型實例,為類似情形下的工傷認定提供了法律指導。
基本事實回顧:
楊某,作為A公司的一名員工,日常工作居住于公司提供的宿舍,其戶籍位于邳州。2019年1月30日,正值農歷春節前夕,楊某于中午12時48分下班,隨后于12時58分返回宿舍整理行裝,14時05分左右與同事一同乘車出發,不幸于14時40分在京滬高速路段遭遇交通事故,被后方車輛追尾撞擊,雖經醫院全力搶救,仍不幸去世,且事故中楊某無任何責任。
工傷認定過程:
楊某的女兒于同年7月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鑒定。深圳市福田區的深圳工傷律師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出具了《工傷鑒定書》,確認楊某受傷為工傷。A公司對此提出異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一審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援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強調員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法院認為,春節前夕,員工提前請假回家符合常理,楊某雖居住于公司宿舍,但節日返鄉至戶籍所在地的行為合理。此外,考慮到惡劣天氣因素,楊某與同事提前請假回家亦屬情有可原。法院最終駁回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裁判:
面對A公司的上訴,二審法院重申了《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并強調了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如用人單位否認工傷,需承擔舉證責任。二審法院認為,楊某的請假行為雖無書面手續,但已有同事證明,且未辦理請假手續并不影響工傷的認定。同時,事故地點位于楊某回家的合理路線之上,公司未能提供有力證據反駁。最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確認楊某的傷害為工傷。
深圳工傷律師法律評析:
通過此案例,深圳工傷律師提醒企業和勞動者,對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結合實際情況靈活解讀。在特殊時期如春節假期,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前離崗回家,只要目的正當,且遵循了合理時間和路線,即便未嚴格按照公司規定請假,也不應成為排除工傷認定的絕對理由。企業在管理中應當注重人文關懷,同時在處理此類工傷認定時,應當充分舉證,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結語:
綜上所述,深圳工傷律師通過此案例分析,不僅展示了工傷認定的法律邏輯,也強調了法律在維護勞動者權益中的溫情與公正。在處理類似爭議時,準確把握法律精神,尊重社會常理,是確保公平正義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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