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生活中,職場也充滿了風險,上班族們每天大致有三分之一的時間是與同事相處的,產生矛盾和誤會也不可避免,然而一言不合就起殺心的情形著實過于偏激和陰暗。在下面這個案例中,下屬因不滿上司扣除其工資,懷恨在心,多次等待行刺時機,最終將上司殺害,這不僅斷送了別人的生命,也斷送了自己的未來。深圳律師咨詢網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張無忌是惠州一家光伏公司的員工。雇傭合同期限為2016年6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公司參加了社會保險。
歐陽靖是張無忌的下屬,2018年8月12日晚22時許在生產線管理工作時,張無忌可以認為歐陽靖在開機時企業存在一定過錯,所以需要扣除其工資100元,歐陽靖懷恨心理在心,于當日中國自行選擇離職并計劃沒有殺掉張無忌。
2018年9月4日凌晨3:30,金先生在市場上吃宵夜時,經過一個豬肉攤,發現了一把他偷來藏在出租屋里的屠刀。
2018年9月8日晚上7點左右,金主任在工廠門口等待張無忌做暗殺準備,但三個晚上都沒有等到。直到9月10日晚上,一位前同事才告訴張無忌他在上白班。
2018年9月11日7時,歐陽靖在公司3號門外等張無忌去上班。歐陽靖見到張無忌后,用豬刀刺向張無忌,致張無忌后頸部、頭部多處受傷,當場死亡。
2018年9月27日,張無忌家屬可以向人社局提出企業申請,人社局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不予進行認定以及工傷決定書》,認定張無忌所受傷害,并非在一個工作學習時間和工作實踐地點內發生,也不是我們在其發展履行自己本職教學工作的暴力行為傷害,不符合《工傷社會保險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公司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張無忌家屬不服,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可以認為,《工傷保險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在工作學習時間和工作生活場所內,因履行自己工作人員職責受到網絡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起訴書確定的事實,可以確定,張無忌案發生在2018年9月11日7時30分左右,在公司入口處,不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情況。
另外,歐陽靖系因張無忌在2018年8月12日因其管理工作有過錯,告知要扣除其100元工資,遂懷恨在心伺機報復。雙方之間矛盾雖系因工作主要原因分析引起,但根據本案事實及現有數據證據方面來看,歐陽靖涉嫌存在嚴重影響刑事違法犯罪,其為泄私憤使用網絡暴力行為傷害時距雙方因工作環境發生發展矛盾已近一個月,與張無忌履行社會工作人員職責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張無忌所受傷害與履行社會工作人員職責無關,故張無忌此次我們所受傷害行為不符合《工傷醫療保險管理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學習時間和工作生活場所內,因履行自己工作崗位職責沒有受到網絡暴力等意外造成傷害”的情形,亦不符合《工傷保險公司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他企業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當。原告請求撤銷該工傷認定存在決定,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提供支持。
根據《人民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一審判決如下: 原告的申訴被駁回。
張無忌家屬不服,提起訴訟上訴,理由進行如下:
張無忌因工作主要原因分析導致公司同事報復致死,屬于因工范圍,該情形屬于《工傷保險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使用范圍。
經公安行政機關進行查實和歐陽靖的供述,張無忌認為歐陽靖工作能力上有沒有過錯克扣其100元,歐陽靖才欲殺害張無忌的,歐陽靖自己選擇離開企業公司,還沒有辦理人員離職手續,仍屬于我們公司的員工,所以,張無忌的情形屬于《工傷社會保險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一至三項制度規定的工作上主要原因;
犯罪現場在公司的三號門。時間是早上7:30。張無忌已經到了公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1)至(3)條,他可被視為工作地點
張無忌確實死于工作場所暴力。事情發生在雇主工廠的入口處,時間大約是上午7:30。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工傷可以視為工傷。
該機構稱,張無忌于2018年9月11日晚上7點36分前不久在工廠門口上班時受傷,因此不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情況。根據公安局刑偵組提供的資料,金醫生涉嫌犯罪,案情嚴重,遠遠超出了工作原因。因此,我們依法對張無忌的傷害發布了《關于不考慮工傷的決定》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在工作學習時間和工作生活場所內,因履行自己工作人員職責受到網絡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據此,職工發展受到家庭暴力等意外傷害我們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前提是受到嚴重暴力傷害與其履行教育工作崗位職責之間存有因果關系。
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張無忌于2018年9月11日7時許在公司3號門外被歐陽靖殺害,而張無忌遭他人殺害的原因是其與案外人歐陽靖是同事兼下屬關系時,因其扣除案外人歐陽靖的工資而遭報復受害,且這一事實已被本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所確認。
人社局根據公安機關針對歐陽靖制作的訊問筆錄、張無忌考勤明細、刑偵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認為,張無忌受到涉案暴力傷害發生在其上班之前,且與其本職工作無關,不符合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故認定張無忌所遭受的暴力傷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聯系。
深圳律師咨詢網認為,張無忌遭受他人殺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據此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是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最后,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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