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方賠償,工傷理賠扣除?
近日,龍昌市人民法院一審、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龍昌市工傷保險待遇補差案備受公眾關注,最終取得成效。
深圳專業工傷律師看到上班途中車禍身亡,工傷保險理賠被扣,2016年9月8日,小劉。2016年9月8日,小劉在上班途中死于車禍。經交警部門調解,他向死者家屬賠償了43萬多元的喪葬費和死亡補貼。
后來,小劉的死被認定為工傷。2017年7月,當地社會保障部門核實了小劉的死亡待遇,核實了64萬余元的喪葬補貼和養老金。然而,當社會保障局通過小劉所在單位向其家屬支付死亡待遇時,扣除了家屬從肇事者那里獲得的相關賠償金43萬余元,只支付了21萬余元。
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當地社會保障局給出的原因是:根據四川省政府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于第三方責任造成的工傷,社會保險機構應當補充支付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扣除小劉家屬從肇事者那里獲得的相關金額。
小劉的家人很難接受社會保障局的做法。家屬認為社會保障局的做法是違法的,于是向法院起訴。
社保局表示,工傷保險待遇補差有法可依。
肇事者賠償,工傷理賠扣除?社會保障局從肇事者那里扣除的賠償金是否合法?
在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審中,當地社會保障局向法院提交了兩份以工傷死亡待遇支付為依據的法律文件,一份是《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四川省發200342號),另一份是《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第三人工傷待遇支付的批0141215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四川省200342號)第十條確實規定,第三方責任賠償相關待遇符合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的,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第三方責任賠償低于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的,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補足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社會保障局表示,由于車主賠償小劉家屬的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低于社會保障局按照規定批準的工作和死亡待遇,差額超過21萬元,社會保障局補償。
同時,社會保障局還表示,這兩份文件份文件是四川省各市、區、縣社會保險機構在具體經營業務時遵守的規范性和指導性文件。工傷保險屬于市統籌規劃,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也應經內江市社會保障局批準。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違反四川省政府(2003)第42號文件規定的,工傷保險基金不能支付,內江市社會保障局不予批準。
綜上所述,當地社會保障局認為,給小劉的因工死亡待遇,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法院說不!判決社保局再給43萬多元。
社會保障局從工傷保險待遇中扣除工傷職工在民事訴訟中獲得的賠償費用是否合法?
一審法院認為,小劉的家人從肇事者那里獲得民事賠償,不構成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障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民事侵權賠償是私人法律領域的救濟權利,申請工傷賠償是公共法律領域的救濟權利,兩者在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目的上并不相反。員工或近親也有權向第三人索賠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認為,被告以補充的方式計算工傷保險待遇,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一致,被告提供的兩個法律依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因此,被告的行政行為應當依法撤銷。為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核實并支付小劉43萬元以上的死亡賠償金。換句話說,小劉的近親將獲得雙重賠償。
一審判決后,社保局拒絕接受判決,向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8年1月,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成立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二審。二審法院還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8)項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小劉的近親有權依法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喪葬補貼和工傷死亡補貼。社會保障局在核實小劉的工傷保險待遇時,適用《四川省人民政府實施意見》(四川省發200342號)第十條第三方責任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適用補充原則,扣除民事訴訟中第三方賠償的相關費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最后,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深圳專業工傷律師點評
深圳專業工傷律師表示,人身損害賠償屬于私法領域的侵權賠償,不同于公法領域的工傷保險福利,是不同的救濟方式。
工傷保險屬于廣義的人身保險,人身是無價的,小劉的家人在這種情況下獲得雙重賠償也是理所當然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司法解釋,明確員工在遭受侵權工傷時可以獲得雙重賠償,防止地方差異,在全國范圍內規范統一判決標準,充分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
關于工傷待遇的申請流程及所需材 | 關于深圳律師咨詢網在處理工傷醫 |
員工在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如何計 | 深圳工傷律師視角下的工傷認定爭 |
深圳工傷律師解讀:公司團建篝火 | 深圳工傷律師解讀:員工操作失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