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8日,春節假期的最后一天,大部分外出休假或回老家的上班族都集中精力返程,在返程途中意外受傷的情況也很常見。深圳工傷律師為您?分析下面案例。
所以,問題來了:在假期的最后一天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不是我的主要責任,可以認定工傷嗎?
案例情況
程是原告咸寧萬力鋼結構有限公司赤壁公司的員工,從事焊接工作,通常吃,住在公司。2015年9月30日下午,公司安排了一個假期,10月3日上午上班,程在假期當天回到崇陽縣的家。10月2日中午,程從家里騎摩托車回到赤壁,準備在10月3日工作。13時50分左右,程在崇陽天城鹿門鋪村××路段與汽車相撞,導致程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程不負責任。
赤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首先作出了《赤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傷認定決定》(2016)31號,認為程的交通事故發生在10月2日中午,0月2日中午,公司的工作時間為10月3日上午。事件發生時間不合理,決定不認定程的死亡或視為工傷。后來,程的家人起訴。法院認為,程在合理的工作時間和路線上發生了交通事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認定工傷的決定不當,并撤銷了《工傷認定決定》。2017年2月27日,經重新調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赤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2017)12號,認定程因工傷受傷。原告提起了行政訴訟。
案件爭議焦點
程從崇陽縣家騎摩托車到赤壁是否是合理的上下班路線。
法院認為
原告對2017年10月2日中午13時50分左右從家騎摩托車到赤壁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原告認為,程在公司要求的工作時間前一天10月2日返回赤壁并不是在合理的工作時間內。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原告要求員工在10月3日下午1點工作,中午食堂安排中餐,10月2日午飯后騎摩托車從崇陽縣石龍村四組返回赤壁市,準備10月3日工作,旅行路線合理,雖然工作時間根據個人意愿提前一天,但返回赤壁市的目的是工作,應認定在合理時間內,而不僅僅是10月3日上午機械認定為合理時間。綜上所述,赤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赤壁社會工傷認定(2017)《工傷認定》(2017)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法律證據正確,程序合法。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因此,判決駁回原告咸寧萬力鋼結構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工傷認定的時間標準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合理理解。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只有受到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而非主要責任的認定是基于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件或人民法院的有效裁決。
其次,上下班途中的相關要素也要明確,即只有員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與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才能視為上下班途中。只有滿足這些條件,才能公平、合理、有效地保護員工的相關工傷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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