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在采訪廚師時受傷,單位表示沒有安排工作,但沒有提交證據,法院認為是工傷。深圳工傷律師帶你看看這個案件。
案件介紹
2016年7月1日,應某物業公司經理劉的邀請,王來到該公司采訪廚師。
面試當天,王在廚房做飯時,由于不熟悉廚房機械設備,操作不當,導致爆炸事故,王被燒傷。雙方未就工傷賠償協商,王申請勞動仲裁確認雙方有勞動關系,然后要求工傷賠償,被駁回。王起訴了法院。
在審判中,王告訴房地產公司,他邀請了一名面試廚師,并安排在面試通過后的同一天工作。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建立,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屬于工傷。該公司辯稱,王當天來面試,面試內容是在廚房炒幾道菜,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或勞動關系。雙方都有爭議。
案件分析
在面試過程中受傷是否屬于工傷?需要根據綜合因素來判斷。
法院認為,王受傷的地在公司辦公室,可以確定王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提供勞動公司的業務部分,公司稱王面試,面試內容之一是嘗試炒幾道菜,沒有安排工作,但沒有證據,法院不接受。
兩審法院都裁定公司與王有勞動關系
第一,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
原勞動部關于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建立勞動關系:(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由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報酬勞動。
根據這一規定,當三個要素同時實現時,就建立了勞動關系。在大多數確認勞動關系的案件中,一般沒有太大的爭議,可以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來判斷。
第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特殊情況下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的舉證責任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勞動者主張確認勞動關系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事故傷害發生在面試當天,雙方沒有周期性、定期工資支付、考勤管理、社會保險支付等客觀因素,王不能要求對雙方持續穩定的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王在為公司提供勞動的過程中受傷了。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聲稱雙方只是面試,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建立,公司有舉證責任。現在公司沒有提供證據,應該承擔不利后果。法院接受了王的主張,沒有不當行為。
第三,王受傷符合工傷鑒定規定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不僅是工傷認定的前提,也是工傷認定的一般原則。只有少數情況下,雙方之間沒有勞動關系,如關聯、合同等。
在這種情況下,王受傷適用于工傷鑒定的一般原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傷。王受傷完全符合本規定。根據上述規定,法院認定王與公司有勞動關系,王屬于工傷,公司應當依法承擔工傷責任。深圳工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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