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2018年7月9日,令狐沖被指派從肇慶到懷集縣培訓新員工。工作時間為凌晨5點到上午10點。工作任務是培訓新員工。購買和分發食物。令狐沖晚飯后在第三人租來的房子里休息,第二天凌晨4點50分被發現猝死。2018年9月28日,肇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了2018年286日《不確定工傷決定》,認定令狐沖為興隆公司員工。2018年7月10日,令狐沖猝死不是工傷或視為工傷。原告任英英拒絕接受肇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不確定工傷決定》,并于2018年12月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員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以上三種情況消除工傷的條件。
令狐沖沒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三種不確定工傷的情況;
其次,被告聲稱本案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員工外出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會議與個人活動無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認為,從本案中發現的事實來看,令狐沖在第三人租來的房子里吃飯睡覺,沒有相關證據證明他是否從事其他活動,也沒有證據證明令狐沖在個人活動中受傷。令狐沖繼續在租來的房子里休息,休息時突然死亡。
醫療機構診斷為猝死,猝死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參加個人活動受傷死亡,但應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規定的情況下,無法確定被告的上述理由。因公開會議參加工傷認定的個人活動不影響單位:(1)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間內無效死亡。此外,當被告不確定工傷鑒定時,令狐沖于2018年7月9日被派往懷集縣配送點。僅憑第三人總經理鄭X的筆記本記錄和第三人員工施X的證明,沒有調查核實令狐沖是長期工作還是因公外出。
綜上所述,被告肇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確定工傷決定》主要事實不明確,證據不足。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1。2018年9月28日,被告肇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2018年286確定工傷決定》;2.被告肇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本判決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內重新申請原告張秋靜的工傷鑒定。
深圳工傷律師說法
工傷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猝死是一種突然的疾病死亡,而不是工傷。非工作時間和崗位猝死不視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工傷的分類主要包括工傷、工傷、工傷或者工傷。其中,工傷主要包括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以及在工作場所前后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者結束性工作造成的事故傷害。被視為工傷的,主要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以及在搶險救災中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況。不得視為工傷,主要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故意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故意死亡。深圳工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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