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開始工作十天就受傷了,還在試用期,所用的也是臨時工,而且沒有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公司可不可以以雙方不存在合同關系為由拒絕給予工傷賠償?近日,廣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就這一具體問題,在一起案件的審理中作了解答:用人單位自雇傭之日起,與被用人方建立勞動關系。以下是深圳工傷律師在此詳細介紹。
案情
2014年9月23日,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一名90后男子徐某應聘到桂平市某陶瓷公司當原料車間的粉倉工人,當時雙方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14年10月2日,正式上崗滿十天,徐某在工作時被機器皮帶絞傷,后被送到桂平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肱骨骨折。一家陶藝公司在首次治療住院期間,付給徐某治療費用。自2014年10月16日出院后,徐某遵從醫生的指示,于2015年10月11日再次到桂平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取出內固定物。不過,這一次住院治療,某陶企并未再支付徐某治療費用。
二次住院治療后,因工傷認定和二次住院醫療費用等問題,徐某與一陶瓷公司多次協商,但均無結果。2015年11月23日,徐某向桂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某陶企存在勞動關系。但是,桂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卻以徐某的申請超過仲裁時效為由,裁定不受理。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016年1月5日,徐某向桂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勞動關系。
判決
在審理過程中,桂平法院認為,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在《勞動法》實施后,所有用人單位和員工都充分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相對于正式工來說,“臨時工”已不復存在。2014年9月23日,原告徐某在被告公司上班,并向被告支付工資,工作期間,盡管沒有與被告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但根據法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原告建立勞動關系。據此,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雙方形成了勞動關系。
最后,根據法律,桂平法院判決原告徐某和一家陶瓷公司有勞動關系。
評析
勞工法典實施后,過去由正規工人擔任的“臨時工”已不復存在,所有用人單位都應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在雇主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之后,判斷是否解除勞動關系,應根據雙方是否達成協議,或者是否有雙方同意或法定的解除條件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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