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案件咨詢中,往往有當事人說,不同意調解的交警隊將扣押車輛。或者運營或通勤車輛,即使有時事故造成的損失不大,但當事人不能就責任分工達成一致,不能導致調解案件的解決,交通警察將扣押車輛并啟動交通事故認定程序。基于此,事故車輛的使用者或車主因車輛被沒收而受到的影響較大。深圳交通事故律師告訴您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本文只討論交通事故造成事故車輛的扣押,不包括《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應當扣押車輛的八種情形。
一、交警扣押事故車輛管理行為的法律理論依據
《道路發展交通網絡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安全事故現場情況進行勘驗、檢查,收集相關證據;因收集數據證據的需要,可以通過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得到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收集證據的需要,扣留肇事車輛,并發給行政執法證明。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陜西省實施<道路發展交通網絡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一條,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安全事故現場情況進行工程勘察、檢查,收集相關證據;因檢測、檢驗、技術研究鑒定等收集證據的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企業管理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通過扣留事故車輛。
根據上述規定,“因需要收集證據”,交警有權扣留車輛,即“因調解不成”,交警無權扣留車輛。
二、扣押車輛時應當需要注意自己什么
第三十九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公安局規定,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攜帶的貨物。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核實所載貨物的重量、體積和損失后,應當通知其自行處理。不能通知或者不自行辦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嚴禁指定停車場停放事故中被扣留的車輛。
《陜西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和執法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車輛,因扣留車輛產生的保管費用由作出扣留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根據上述規定,交警扣押車輛應當出具行政執法措施證明,不得扣押事故車輛裝載的貨物,不得扣押車輛收取“停車費”、
三、交警可以扣留車輛多久?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進行復雜的,經行政管理機關工作負責人批準,可以通過延長,但是對于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政策法規另有相關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企業應當能夠及時提出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需要檢查鑒定的,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合格的鑒定機構在事故現場勘查結束后三日內進行檢查鑒定。第五十一條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認證機構確定完成檢查認證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天; 期限超過三十天的,應當報上級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天。第五十八條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檢查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收繳被扣押的事故車輛。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故日期等于事故現場勘查結束,鑒定檢驗期為七個自然日時,較短的扣留期為十五日(三個工作日內委托+七個自然日內鑒定+五個工作日內通知)或更快。全部時間計算時,最長扣留期限為70天(2個工作日內現場勘查+3個工作日內委托+30個自然日內鑒定+30個自然日內延期+5個工作日內通知),委托期限和通知期限如遇節假日順延。
四、如何處理逾期扣押車輛
當事人進行車輛屬于非營運車輛時,因公安機關交通安全管理相關部門超期扣押給當事人可以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企業應當予以賠償。《國家賠償法》
深圳交通事故律師了解到,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查明,湯原縣交警隊扣留李繼中(營運)車輛的期限為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6月2日。據此判決,確認湯原縣交警隊超期羈押違法,按照2017年市區交通行業平均工資標準確定賠償標準,賠償李繼中經濟損失18905、04元(190、96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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